重启雄东1地区项目实施主体地位诉讼辩论…承认昌原市单独提起诉讼
围绕庆南昌原特例市镇海熊洞1地区开发项目实施者地位,昌原市与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厅之间的法律纠纷预计将进一步持续。
9日据昌原市消息,釜山地方法院第1行政部决定重新开庭审理该市针对经济自由区厅提起的、要求撤销熊洞1地区开发项目实施者指定取消处分的诉讼。
合议庭决定,将不再于本月11日进行原定的“本案前抗辩”程序,而是在8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
所谓本案前抗辩,是指以原告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要件上存在瑕疵、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也称为妨诉抗辩。
市方面分析认为,对于经济自由区厅提出的“作为共同项目实施者的庆南开发公社与昌原市中,仅由昌原市单独提起诉讼并不适当”的主张,法院判断昌原市的起诉适格,因此在未进行本案前抗辩的情况下,决定重新开庭审理。
镇海熊洞1地区开发项目是在昌原市镇海区水道路一带,开发占地225万平方米规模的住宿、休闲、度假设施等的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11月开工,但在2017年12月仅建成高尔夫球场后便停滞不前。
此前,经济自由区厅认为,作为共同项目实施者的昌原市与庆南开发公社应对项目长期延误负有责任,依据《有关经济自由区指定及运营的特别法》,于去年3月30日作出取消项目实施者指定以及在竣工验收前撤销土地等使用许可的处分。
庆南开发公社接受了该处分,但昌原市认为经济自由区厅的处分不当,于当年5月提起诉讼,并在7月又提起了要求停止执行开发项目实施者指定取消处分的假处分申请。
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合议庭判决应自本案判决宣告之日起30日内停止经济自由区厅剥夺项目实施者资格处分的效力,因此昌原市目前仍保持项目实施者资格。
当时二审合议庭表示:“理应给予昌原市在本案诉讼中就项目实施者指定取消处分的违法与否进行争辩的机会”,“可以认为,由于经济自由区厅的该处分,昌原市将遭受金钱赔偿难以弥补或难以忍受的显著无形、有形损害,这一判断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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