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案后安全·灾难法案近10件
头痛医头式“精准修法”扎堆涌现
“大众疗法式立法更危险”警告

京畿道华城市锂电池工厂火灾惨剧发生后,各种“头痛医头式”的相关法案接连被提出。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仅修补部分暴露出问题的条款的所谓“镊子式修法”行径在不断重复。有意见指出,与其把重心放在竞相提出事后应对法案上,更应当先查明惨剧的原因,制定根本性对策。


27日,据国会议案信息系统显示,自本次惨剧发生的24日至当天,四天内共有9件与灾难、设施物、产业安全相关的法案在国会提交。这一数字相当于上月30日第22届国会开幕以来,与“安全”及“灾难”相关提案法案(36件)的25%。

“牛已丢才修栏”?华城火灾仅过三天涌现安全法案 View original image

国民力量党议员Kwon Youngse在华城火灾惨剧当日,作为代表提案人提交了《设施物安全及维护管理特别法部分修正案》。Kwon议员表示:“近期接连发生与设施物相关的各类事故,加之老旧设施物增加,有必要高度化现行设施物安全管理体系。”


但已提交的修正案大体上带有很强的枝节性。例如,从第12条(实施精密安全诊断)第1款来看,内容是将现行“第一类设施物”的精密安全诊断实施范围,扩大到“第一类设施物和由总统令规定的第二类设施物”。第3条规定了关于设施物安全的“国家等的职责”,其中第2款“管理主体应当采取设施物安全所‘必要’的措施”这一表述,拟修改为“通过随时检查和修缮等进行常态化管理等,采取必要的措施”。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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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民主党议员Han Jeongae和Kim Youngjin则分别于事故当日24日和26日,作为代表提案人提出了内容相似的《产业安全保健法部分修正法律》修正案。也就是说,同一政党连续提出了类似内容的法案。这两部法案均指出,有必要修改《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6条第1款(重大灾害原因调查等)。现行法律规定,在发生重大灾害时,雇佣劳动部部长可以为查明原因及制定预防对策而进行原因调查。为此,部长可获得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的支援,但实际上该公团的受托业务中并未包含重大灾害原因调查,因此拟通过立法改善其只能开展有限活动的法律状况。



专家警告称,这种事后对症疗法式的立法反而更危险。延世大学行政学系教授Lee Samyeol在通话中表示:“在事故真相尚未完全查明的状态下就制定立法,是非常不恰当的”,“在已有法制的情况下如果不遵守法律,就应当强化惩处;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才是进行立法;如果监管疏忽,就应当首先追究监管疏忽的责任。”他同时建议:“立法应当作为为从根源上、结构性地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保守性手段,要适度且有分辨力地加以行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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