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涉嫌强奸或性骚扰学会所属学生,在一审被判实刑并当庭收押的前教授,在二审中被判处更重刑罚。


据法律界16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10庭(审判长 Nam Seongmin、Song Oseop、Kim Seona)于本月11日改判,推翻一审对前诚信女子大学史学系教授A某以准强奸、强制猥亵、被监管人奸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

[照片=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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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指出:“被害学生作为弟子,平时像尊敬父亲一样尊敬并追随被告,被告却利用这种亲密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实施强制猥亵,犯罪情节恶劣,极具可非难性。”


合议庭接着表示:“尽管如此,被告自侦查机关至本法庭始终全面否认犯罪,一味作出不合情理的辩解,且尚未得到被害人的原谅,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判处实刑。”


合议庭虽然推翻了一审对准强奸罪作出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但对一审宣告无罪的被监管人奸淫罪认定为有罪,因而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关于准强奸指控,合议庭认为:“已认定存在非自愿的性接触,足以使被告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成立该罪名,须认定被害人处于丧失心智或丧失反抗能力状态,而起诉书所载时间点,是从饮酒时起已过相当时间,难以认为被害人反抗能力显著下降。”


然而,对于一审以未能认定“保护监管关系”为由宣告无罪的对其他学科所属被害人的被监管人奸淫罪,合议庭则表示:“在被害人看来,被告是如同父亲一般的人物,事实上处于被其保护和监管之下,这一法律评价是可以成立的”,并称“可以认定被告利用自身地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从而推翻一审,改判有罪。


对于A某以犯罪时间未被特定、被害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为由主张无罪的强制猥亵罪,合议庭认为:“从犯罪性质来看,公诉事实已经特定”,“被害人陈述具体到非亲历者无法表达的程度,部分翻供仅是时间推移所致的附带性情况”,与一审相同,认定其有罪。


由于不服判决,A某提起上诉,最终结论将由大法院作出。


A某因被控于2017年1月至3月间与学会所属学生一起饮酒后,将其带到个人书房,强吻等,对其进行性骚扰和性侵,并于去年10月在一审中被判处实刑,当庭收押。



上述犯罪行为系2018年3月毕业的一名被害人向学校性伦理委员会举报受害事实后才被曝光。校方随后向检方举报A某,并召开惩戒委员会,将其予以免职处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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