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Bunam议员提出首个“禁止公开嫌疑事实”法案
暂称“李善均防止法”……废除全部允许公开嫌疑事实的例外规则
国会议员 Yang Bunam(共同民主党·光州西区乙)作为代表提出了暂称为“故Lee Seonkyun防止法”的法案,旨在对侦查机关泄露侦查信息的“嫌疑事实公之于众”行为加以制止。
一旦“禁止公示嫌疑事实法”得以现实化,今后侦查当局将从源头上被禁止再依据既有的公报准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也就是说,能够防止如已故演员 Lee Seonkyun 那样令人惋惜的死亡的制度性装置得以建立。
法案实施后,有望不再因严重的人权侵害而出现第二、第三位牺牲者。
该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侦查机关在无刑法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制定的、作为例外规定的行政规则(警察厅训令、法务部训令、高层公职者犯罪侦查处训令)无效,从而纠正其违法性,并防止其被用作政治工具。
目前,刑法所禁止的嫌疑事实公之于众的例外,由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规则来制定的程序性授权本身,即被视为违反法律、因而无效。
各侦查机关违反刑法对嫌疑事实公之于众的禁止规定,超越《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所授权的“就侦查程序事项制定规则”的范围,制定了属于实体事项的“嫌疑事实公之于众例外条件”所包含的刑事案件公开规则等,由此无节制地公示嫌疑事实——这是Yang议员的说明。
Yang议员还强调,甚至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将超出公开范围的侦查内容和个人私生活泄露给媒体,导致不加节制的“猎巫式”社会性“他杀”每年不断发生。
根据法务部训令《刑事案件公报相关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对政府施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特别能引起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 ▲可供犯罪侦查、公诉维持或检察政策制定与运行参考的案件等,也被纳入嫌疑事实公之于众的例外条款之中,存在任意解读的空间。
该法一旦通过,今后警方、检方及高层公职者犯罪侦查处对嫌疑事实公之于众的例外范围将被大幅缩小。Yang议员规定,在与嫌疑事实公之于众相关的问题上,本法优先于刑法适用,并禁止侦查机关公开关于案件关系人的侦查内容及嫌疑事实等一切事实。
但同时,仅在维护国民知情权以及保护生命与财产所必需的情况下,方可公开,并由法律对例外事由及公开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该法通过使检察、警察、高层公职者犯罪侦查处等各侦查机关违反刑法、以行政规则等形式规定嫌疑事实公之于众例外事由的下位法令本身失去效力,从而在本法一旦通过国会后,全面禁止目前各侦查机关依据其自行规定的例外事由公示嫌疑事实的惯例。
对于刑事案件,除非依照本法允许公开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公示、传播或泄露嫌疑事实等内容。此外,本法规定,各侦查机关须指定1名以上专业公报官,负责刑事案件公开工作;一旦发生嫌疑事实等被公示、传播或泄露的情况,将对从事侦查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职务监察,如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将移送侦查等,给予严厉处罚。
刑罚范围也被上调,如违反公开范围而公示嫌疑事实,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年以下资格停止。
Yang Bunam议员表示:“相比犯罪事实,所有私生活被公开所带来的痛苦更加难以承受,案件关系人根本得不到无罪推定原则下的任何保护”,“有必要通过明确的立法改进,确保在嫌疑人权利与国民知情权之间,不会发生原则与例外本末倒置的情况。”
他还表示:“在不当或过度侦查面前守护无辜市民,是我履行政务活动的主要目标”,“今后还将推进对过度搜查扣押的限制、禁止在传唤被调查人之前立案、限制侦查期限等内容,并以法案形式提出。”
另外,由Yang Bunam议员作为代表发起的“禁止公示嫌疑事实法案”,还有Kang Yujeong、Ko Minjeong、Kim Seungwon、Kim Jooyoung、Kim Hyeonjeong、Mo Gyeongjong、Park Mingyu、Park Suhyeon、Park Jeonghyeon、Park Huiseung、Bok Giwang、Seo Mihwa、Seo Yeongseok、Song Okju、Lee Geontae、Lee Gwanghui、Lee Byeongjin、Lee Yongu、Lee Jaegwan、Lim Mi-ae、Jeong Seongho、Jeong Jinuk、Jo Incheol、Choi Minhui、Hwang Jeonga、Heo Jongsik等议员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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