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讨论再度升温
学界: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利益冲突是关键
须防止损害普通股东利益…有必要强化股东权利

韩企公司治理总裁家族说了算:“必须矫正这块失衡的运动场” View original image

在第22届国会和政府重启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相关商法修订讨论之际,有意见指出,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在于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情形所引发的矛盾。因为在控股股东侵占私利的过程中,损害普通股东利益的案例不断增加。这一结构性问题也是导致外国投资者回避韩国股市、形成所谓“韩国折价(国内股市被低估)”的根本原因。学界专家建议,应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强化普通股东保护与股东权利,从而矫正目前有利于控股股东的“倾斜赛场”。


“控股股东—普通股东利益冲突时 ‘N分之一’原则瓦解”

资本市场研究院与韩国证券学会于12日在首尔汝矣岛金融投资中心Bulls Hall共同举办以“资本市场先进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题的政策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就近期主要议题——商法第382条之3(董事的忠实义务)的修订方向广泛听取意见。


当天进行第一场主题发言的首尔大学经营专业大学院教授 Kim Woojin 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有者家族)与普通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交易,就必须对决策者(董事会)赋予义务,以确保不会为了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损害普通股东的利益。”他指出:“在我国,由于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股东之间财富转移(N分之一原则)瓦解的问题正不断出现。”


Kim 教授指出,控股股东通过业务倾斜、机会挪用等新方式侵占私利的案例不断增多,致使普通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已成为严重问题。对此,政府通过修改《公平交易法》(不当支持禁止规制、禁止总裁家族侵占私利行为)、《商法》(禁止挪用公司机会及资产)等,持续对总裁家族的私利侵占行为进行制裁。


Kim 教授表示:“《公平交易法》是从妨碍相关行业公平交易、限制竞争的角度提出问题”,并解释称:“也就是说,并非从股东之间财富转移的视角,而是从公平交易(限制竞争)的视角进行制裁,因此要证明(总裁家族的私利侵占行为)并不容易。”


他还指出,考虑到我国的大企业经营体制,仅凭《公平交易法》来规制股东之间的财富转移问题存在局限。Kim 教授强调:“韩国是以企业集团层面而非单一企业层面进行决策的结构”,“在通过合并、新股发行、资产买卖等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引发股东之间财富转移的情况下,以单一企业为中心的制度改进(如社外董事制度)存在根本性局限。”


因此,他主张,在对关联公司的不当支持进行制裁的同时,更应合理地将焦点放在防止支持主体(关联公司股东)的损失上。为此,Kim 教授表示:“在上市公司中,应对决策者(董事会或控股股东)赋予义务,以防止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比现在更大力度地强化对普通股东权益的保护。”


不过,Kim 教授也指出,目前已提出的商法修正案存在局限。即便在条文中引入“股东的比例利益”概念,考虑到既有判例,法院很可能会将股东的比例利益与现行的公司利益作类似解读。Kim 教授表示:“可以考虑的方式包括,仅针对诸如合并等难以将股东损益与公司损益直接连结的交易类型,明确规定对股东的忠实义务,或新设与合并相关的损害赔偿条款。”因为至少在这些交易上,有望促使法院积极改变既有判例。


他又强调:“对于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控股股东在交易双方均有利益的自我交易),应新设条文,要求达到与美国同等水平的‘完全公平原则(entire fai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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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裁家族为中心的治理结构……代理人问题在所难免

随后进行第二场主题发言的高丽大学经营学系教授 Na Hyunseung 将韩国以总裁家族为中心的治理结构问题列为核心因素之一。他指出,目前控股股东凭借较低持股比例,却利用对关联公司及非营利法人的持股,对所有关联公司行使绝对支配权。由此,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代理人问题不可避免。


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布的《2023年公示对象企业集团股票持有现状》,截至2023年,总裁集团内部持股比例为61.2%,较5年前的2019年(57.5%)反而有所上升。其中,总裁家族直接持股仅为3.6%,而非总裁家族的内部持股则高达57.5%。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利用关联公司和非营利法人的股权,对整个企业集团行使控制权。控股股东利用其高度的控制权,往往会实施业务倾斜、关联公司合并、在公司分立时利用库存股“魔法”、物理分立后子公司同时上市等操作。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少数股东财富被转移的结果。


Na Hyunseung 教授表示:“市场会将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所导致的价值下降反映在价格之中”,“这可以视为导致企业价值和股价被低估,即‘韩国折价’的核心因素。”


他认为,理想的治理结构改善方向,是以股东为中心,通过与公司的积极对话实现自律改进。过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强制女性董事任命的监管政策曾导致企业股价下跌,相比之下,大型共同基金在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开展的相关倡议活动,却成功提高了女性董事比例并获得股东支持。


Na 教授强调:“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投资者保护,有必要强化普通股东的权力”,“通过强化(普通)股东的股东权,使其自身具备保护、主张并贯彻自身利益的能力。这就是要矫正‘倾斜的赛场’。”


他补充说:“与其采取一刀切的政策,不如让股东通过与企业的博弈来寻找解决方案”,“有必要通过如委托运营国民年金资金等政策性支持,增强国内激进主义基金的影响力,为其提供助力。”


董事候选人提名等……需让股东提案更为便利

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 Hwang Hyunyoung 则表示,应强化股东在董事选任方面的权利,并提出了△利用KakaoTalk等工具推送股东大会信息通知 △分散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在召集通知时一并提交审计报告等建议。


Hwang Hyunyoung 研究委员指出:“现行商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提案推荐董事候选人”,“有必要合理改善公司在股东提案时所要求的股东证明程序。”他同时表示:“还应改进制度,使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时也可以行使股东提案权”,“目前,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未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7周发出,股东提案权便无法行使。”



他接着说:“尤其在我国,一旦违反‘5%规则’,如限制表决权等制裁措施非常严厉”,“为强化与董事选任相关的股东权利,有必要检讨包括5%规则、表决权代理行使劝诱等在内的相关制度的完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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