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大法院:“离婚配偶也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时隔40年立场转变
二审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即便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已然解除,当事人仍可通过向前配偶提起诉讼,获得婚姻无效的确认。对此,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了相关判决。
这是自1984年大法院以“作为对过去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存在确认利益”为由,不受理离婚配偶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以来,时隔40年作出的判例变更。同时,这也是大法院院长Cho Hui-dae就任后作出的首份全员合议庭判决。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于23日就离婚当事人A某起诉前配偶B某的婚姻无效确认之诉上诉审一案中,撤销了驳回A某请求的原审判决,并自行作出判断,取消了将A某的本位请求(婚姻无效)和预备请求(婚姻取消)一并驳回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家庭法院重审。
合议庭指出:“即使因离婚导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当事人仍有利益请求确认过去在一定期间内存在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审判决在法律理解上存在错误,足以影响裁判结果”,从而说明撤销原审(二审)判决的理由。
合议庭还表示:“本案由大法院直接审理已完全具备条件,故由本院自为裁判”,“经全体合议法官一致同意,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家庭法院。”
合议庭将无效婚姻与离婚在刑法上关于亲属间豁免处罚条款、以及民法上日常家事连带债务的负担等方面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作为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
2001年12月,A某与B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名子女。婚后两年,即2003年11月,B某向A某提起离婚诉讼,2004年双方达成调解,同年10月完成离婚登记。
之后,离婚满15年的2019年,A某以B某为被告提起婚姻无效之诉。A某在起诉状中,作为本位主张称,自己在“无法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极度混乱、不安及强迫状态下,在未就结婚事宜达成实质性合意的情况下进行了结婚登记”,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作为预备主张称,自己在“无法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精神状态下,在被告的强迫之下进行了结婚登记”,请求撤销婚姻。
此前,一审法院将A某的本位请求(婚姻无效)和预备请求(婚姻取消)一并驳回,系遵循既有大法院判例作出的结论。
大法院曾在1984年一案中,就离婚妻子C某起诉前夫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一事判决称,“为已解除的婚姻关系恢复名誉而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
A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相同。
A某在二审中补充主张,自己在户籍(现家庭关系登记簿)上被记载为离婚女性,因而无法享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面向单亲母亲家庭提供的各类支援项目优惠,已对其现有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具有获得婚姻无效确认的利益,但该主张未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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