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驶入十字路口的驾驶人没有选择权”
一、二审无罪被推翻,高院撤销发回重审

在驶入路口前,若信号灯在接近路口前一刻变为黄灯,即便驾驶员判断如果立即刹车可能会在路口中间停下,也必须无条件停车,这是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由于相关法规规定,仅在车辆有一部分已经驶入路口的情况下,才允许在黄灯亮起时迅速驶离路口,因此,尚未驶入路口的车辆驾驶员如果自行判断事故风险后,在黄灯亮起时继续行驶,则构成闯灯违法,这是本次判决的要旨。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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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3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Oh Seokjun 大法官)撤销了此前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伤)而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以有罪方向重新审理。


合议庭援引大法院判例称:“《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别表2中,关于‘黄色灯光’的概念规定:‘有停止线或人行横道时,车辆应在其前方或路口前方停车;已经有车辆的一部分驶入路口的,应迅速驶出路口’。根据该规定,如果在车辆驶入路口之前信号灯变为黄色,车辆就必须在停止线或路口前方停车,驾驶员并无选择停车或继续行驶的余地,不能认为这种解释会导致路口车辆拥堵现象,从而构成违宪性的解释。”


合议庭接着指出:“既然在驶入路口前路口信号已经变为黄色,即便预见到车辆的制动距离可能会长于至停止线的距离,如果被告未在路口前方停车,就应认定其违反了信号。”并表示:“原审在判断中误解了《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别表2关于‘黄色灯光’的法律意旨,影响了判决结果,因此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A某于2021年7月在富川驾驶车辆时,在即将驶入路口前,黄灯已经亮起,却未停车,并以超过限速20公里的速度左转,与从行驶方向左侧在红灯时“预判起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在审判中,A某的上述行驶行为是否构成闯灯违法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A某违反注意义务,判决其无罪。


合议庭首先认为,即便A某在发现黄灯时紧急制动,其更有可能是在越过路口后才停下,因而不能视为闯灯行为。


这是因为,黄灯亮起瞬间,A某车辆与停止线之间的距离约为8.3米,而在紧急制动的情况下,预计制动距离为30.72米至35.85米,远大于该距离。


合议庭还认为,难以认定A某超速行驶与本案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理由是,即便A某遵守限速,考虑到制动距离,碰撞仍难以避免,而且难以预见受害人会在红灯状态下违反信号提前起步。


二审法院的判断也相同。


合议庭指出:“若在停止线前信号变为黄灯时,即便停止线前的距离短于车辆的制动距离,仍要求无条件立即制动停车,最终只能在路口内停下,从而不可避免地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不能要求驾驶员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仍以这种方式遵守信号。”


但大法院的判断与此不同。


合议庭表示:“原审认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若在停止线前信号变为黄灯,而停止线前的距离短于车辆制动距离时,如果仍要求驾驶员立即制动停车,就不可避免地增加路口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能要求驾驶员承担这种风险等理由,认为《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别表2中‘黄色灯光’的含义不能解释为在此类情形下也必须在停止线前无条件制动停车,从而维持了一审对本案公诉事实作出无罪判断的判决。”并指出:“原审在这一判断中误解了《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别表2关于‘黄色灯光’的法律意旨,影响了判决结果,属于错误。”



依照相关法规的文义进行解释,大法院认为,尚未有任何一部分驶入路口的车辆驾驶员,不能基于危险性自行选择是否继续行驶,而必须无条件停车。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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