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汽车蔚山工厂负责将出口用车辆运送至露天堆场,并按国家、车型分类停放的所谓“整备业务”的协力公司员工,在请求承认其为现代汽车劳动者身份而提起的诉讼中最终败诉。


29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在现代汽车厂内协力公司A社所属27名劳动者针对现代汽车提起的劳动者地位确认等诉讼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原告败诉判决。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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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原审认为,难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原告从被告处接受实质性指挥、命令的劳动者派遣关系,该判断并不存在对劳动者派遣关系相关法律原则的误解,也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的错误。”


在出口用新车出库业务过程中负责整备业务的原告,主张应将其视为现代汽车的派遣劳动者,自2016年至2018年间提起了多起诉讼。法院将各案并案审理。


原告在出口用新车出库业务中,负责将完成交付前最终检查(PDI检查)工序的车辆,从前院运送至露天堆场并进行停放。其通过PDA确认车辆信息,将车辆移至指定停车区域后,再将车辆位置发送给现代汽车。


原告入职后,协力公司虽多次更换,但每次均承接员工的雇佣关系并继受业务,原告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尤其是,2012年7月1日之前,原告属于与现代汽车签订承揽合同的B社,再与B社签订承揽合同的第二层厂内协力公司C社的劳动者;而自2012年7月1日以后,由于C社直接与现代汽车签订了承揽合同,原告成为第一层厂内协力公司所属劳动者。A社于2015年1月1日从C社承接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雇佣关系并继受业务。


原告根据与A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请求确认其为现代汽车劳动者的地位,或者请求现代汽车表示雇佣意愿;部分原告还一并请求,自视为现代汽车直接雇佣生效之时点之后,与现代汽车劳动者相比的工资差额(现代汽车劳动者与协力公司劳动者之间的差额)及利息。


派遣劳动者虽隶属于承包(外包)公司,但在现场接受发包方的指示工作,最多只能使用2年。根据《派遣法》,超过2年的,应予以直接雇佣,且在制造业的直接生产工序中禁止使用派遣。


相反,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则劳动者隶属于承揽公司,并接受承揽公司的指示工作,在此情况下不发生直接雇佣义务。


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主张,整备业务属于生产工序的一部分,且现代汽车通过PDA指示作业所需信息,因此属于非法派遣。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合议庭支持了原告关于劳动者地位确认及雇佣意向表示的请求,并支持了关于工资或损害赔偿的预备性请求。


合议庭认为:“对于在受雇于协力公司A社后连续工作超过2年的劳动者,自开始派遣劳动之日起满2年的次日起,即视为直接雇佣,从而应认定其具有现代汽车劳动者的地位”,“自视为直接雇佣之时点起,被告有义务按照与现代汽车所属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有义务支付现代汽车所属劳动者本应获得的工资与原告从协力公司领取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合议庭以以下事实作为该判断的依据:▲A社的公司社长和所长每天上午参加现代汽车出口装船部会议,接受各类指示及注意事项并进行传达 ▲每年两次与现代汽车正式员工一同接受安全教育,并一同参加每年春季举办的运动会(该运动会举办至2010年,因争议于2011年中断) ▲根据现代汽车劳资工资谈判结果领取绩效奖金和节日补贴,并在春节或中秋时获得现代汽车关联公司购物商城积分等。


合议庭指出:“虽然协力公司在独立招聘后,直接管理出勤并行使惩戒权,且工资发放、四大保险费缴纳等业务亦由其自行处理,但其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代替现代汽车执行了部分具体的人事劳务管理工作,难以认定其独立于现代汽车,对原告行使了自主的指挥、命令权。”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现代汽车一方。


合议庭表示:“难以认定原告事实上并入了被告的事业之中,并从被告处接受了相当程度的指挥、命令,从而形成了《派遣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派遣关系。”


合议庭以以下事实为依据:▲整备业务属于生产后的工序,与直接生产工序有明确区分 ▲将车辆运送至露天堆场属程式化业务,并不存在通过具体作业方法加以规定的作业标准书 ▲仅凭使用PDA,不能认定系通过该设备下达业务指示,也找不到可以认为通过自动化系统替代指挥、命令的情形 ▲人事权和出勤管理权由协力公司独立行使等。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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