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2022年6·1京畿道知事选举提前投票并非造假
黄教安前未来统合党(国民力量前身)代表一方以“2022年6·1地方选举时京畿道知事选举被操纵而无效”为由提起的诉讼,被大法院驳回。
据法曹界15日消息,大法院特别1部(主审大法官 Kim Seonsu)驳回了不正当选举防止队(代表黄教安)事务总长 Park Yunseong 以京畿道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对象提起的道知事选举无效之诉。选举无效之诉由大法院一审终审审理。
合议庭表示:“被告并不存在违反本案选举事务管理执行相关规定的过错”,“因此,在本案选举过程中,如不承认构成选举无效事由的‘违反与选举有关的规定的事实’,就无须进一步审查由此‘是否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原告的请求即属无理由。”
《公职选举法》第224条(关于选举无效的判决等)规定:“受理申诉书或起诉状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者大法院、高等法院,在选举争讼中,即便存在违反与选举有关规定的事实,只有在认定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时,方可决定或判决全部或一部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
也就是说,即使认定存在与选举相关的法律违反事实,只有在该等违反规定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全部或部分选举无效的判决;而在本案中,大法院认为连违反规定这一事实本身都不存在。
Park某在2022年6·1地方选举中,当时共同民主党候选人金东渊当选京畿道知事后,主张选举无效,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选举申诉,但被驳回,随后提起本次诉讼。
在当时的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金东渊获得282万7593票,以8913票之差,战胜获得281万8680票的国民力量候选人金恩惠,当选京畿道知事。
Park某在审理中主张:▲事前投票结果被操纵 ▲使用了非正规选票的选票,因此选举无效。
就第一项主张,合议庭表示:“原告主张,在开票场所拍摄的投票纸分类机运转视频、按候选人将投票纸每100张捆扎的照片、开箱直后投票纸照片,是被告或其所属职员为操纵本案选举结果而投入的伪造选票的证据”,“然而,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被告或其所属职员在本案选举中投入了伪造选票。”
围绕选票问题,Park某提出的质疑包括:▲使用了印有并非以往条形状一维条码,而是二维码的事前投票选票 ▲发放的选票上并非直接盖有记载事前投票管理官姓名的个人印章,而是印有仅标示“事前投票管理官”字样的印纹。
《公职选举法》第151条第6款就事前投票选票规定:“印在选票上的流水号,应以条码(指为便于计算机识别而表示为条形状符号)形式表示,条码中除选举名称、选区名称、主管选举管理委员会名称及流水号外,不得包含其他信息。”
但合议庭就Park某的第一项主张表示:“二维码是以二维形式实现的条码的一种,仅以在事前投票选票上印刷二维码为由,不能认为违反《公职选举法》第151条第6款的规定。”
就第二项主张,合议庭表示:“《公职选举法》第158条第3款中‘由事前投票管理官盖章后发放’的旨趣,不能解读为以事前投票管理官姓名刻制的印章必须由其本人直接盖在事前投票选票上,盖章亦可由印刷盖印代替。”
合议庭还认为,事前投票管理官指示投票事务员以印刷盖印方式加盖事前投票管理官印记,同样属于依据规定事前投票管理官可对投票事务员进行处理投票管理事务所需指示和监督的《公职选举管理规则》所允许的措施,构成对选举事务的合法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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