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将“获难民认定者”排除在紧急灾难补助对象之外属违宪
宪法法院:“排除被认定难民属无合理理由的歧视”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为弥补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打击而发放的紧急灾难支援金,在确定发放对象时将“被认定为难民者”排除在外,违反宪法。
28日,宪法法院在针对行政安全部政府的“紧急灾难支援金家庭构成及异议申请处理标准(第二次)”等相关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作出违宪决定。
政府于2020年5月公布了紧急灾难支援金的家庭构成及异议申请处理标准。该标准中规定,在由外国人单独构成的家庭中,若永久居留者和结婚移民者是与本国人相同的健康保险投保人,或是被扶养人、医疗救助受益人,则可以领取紧急灾难支援金。
获得难民认定决定的申诉人A某于2020年5月向其居住地居民中心申请紧急灾难支援金,但在得知自己未被纳入发放对象后提出宪法诉愿,主张在“仅由外国人构成的家庭”中,仅将永久居留者及结婚移民者纳入紧急灾难支援金的发放对象,而将其他外国人排除在发放对象之外,侵犯了被认定为难民者的平等权和享有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宪法法院指出:“‘永久居留者及结婚移民者’是在韩国以永久或长期居住为目的而合法停留的人,‘被认定为难民者’同样根据禁止强制遣返义务而受到我国保护,在我国合法居留,并且在就业活动方面不受限制,从这一点看,与永久居留者及结婚移民者并无实质区别”,“向被认定为难民者发放紧急灾难支援金,并不能说会给财政带来重大困难,而以难以证明家庭关系为由的行政理由,也不能成为将被认定为难民者排除在紧急灾难支援金发放对象之外的合理根据。”
宪法法院同时判示:“在确定紧急灾难支援金发放对象时,虽然将外国人中的‘永久居留者及结婚移民者’纳入其中,却将‘被认定为难民者’排除在外,这属于缺乏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因此,本案处理标准侵犯了申诉人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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