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m Youngjoo,Hana金融会长“DLF重罚”诉至大法院
金监院:“有必要确认司法部门最终立场,决定上诉”
上个月29日首尔高等法院裁定撤销重处分决定
金融当局已决定就针对金融监督院院长提起的制裁处分取消诉讼二审判决提起上诉,该诉讼由前韩亚银行行长(现任韩亚金融控股公司会长)Ham Youngjoo等人就其销售衍生结合基金(DLF)相关处分提起。
14日,金融监督院表示,经过外部法律顾问意见及与金融委员会协商等程序,当天决定向大法院提起上诉。金监院说明称:“我们尊重有关Ham前行长等人的二审法院判决”,但“鉴于关于制定内部控制标准的法律争点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有必要确认司法部门的最终立场,因此决定上诉”。
此前,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9-3部(审判长法官 Cho Chanyoung·Kim Mushin·Kim Seungju)于上月29日就Ham会长针对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长提起的、请求撤销业务停业等处分的诉讼,推翻了一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改判原告胜诉。
首尔高院认为,对Ham会长“作为最终监督者负有责任这一点予以认可”,但同时判断称,“与一审不同,仅部分惩戒事由被认定为正当,被告一方需重新确定惩戒程度”。其意旨是,由于仅承认与不完全销售相关的部分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义务,因此应当作出比原有处分更低程度的惩戒。
合议庭在“违反制定内部控制标准义务”相关的10个处分事由中,仅认可了2个。一审曾认可其中7个。在二审中被认可的惩戒事由为:▲未在内部规章中单独设定可利用既有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期相关内部控制标准 ▲未制定就投资者风险偏好等级测算结果向客户进行确认程序的内部控制标准。其余处分事由则被认为,由于欠缺明确性、可预见性等,很难认定其本身构成违反制定内部控制标准义务,而应视为违反遵守内部控制标准义务的事由。
另一方面,金融当局于2020年3月认定韩亚银行在销售DLF产品时存在不完全销售行为,对其私募基金新规销售业务部分处以6个月业务停业的制裁,并科以167.8亿韩元罚款。同时,以管理监督不力为由,对Ham会长作出了相当于重罚的警告处分。若受到记过警告以上的重罚,将被限制连任,并在3年内不得在金融圈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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