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撤销检察官对在前艺术体操选手孙妍在相关新闻下发表评论的粉丝作出的、认定其构成《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嫌疑的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


其旨趣在于,警方未通读全部评论,仅由警方节选后移送的评论“部分表述”出发,就认定存在“诽谤目的”,属于任意行使检察权,侵害了该粉丝的基本权利。


图片来源 Inst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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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8日消息,宪法法院在A某就其因涉嫌在《信息通信网法》上的虚假事实指摘名誉毁损而被作出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一事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认可决定。


宪法法院在主文中指出:“被申请人(检察官)对申请人作出的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故予以撤销。”


当时正准备司法考试的A某于2016年8月24日,在题为《孙妍在“夺得奖牌的选手们非常了不起,也令人尊敬”》的一则网络新闻下发表了评论。


该报道系围绕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里约奥运会上,以韩国艺术体操史上最佳成绩——最终第四名收官并回国的孙妍在,在仁川机场举行的解散仪式及记者会上发表的感想而撰写的新闻。


A某在门户网站Nate上针对上述报道,发表了“是Ja Vinere师团成绩造假受益者……”的评论,因涉嫌以虚假事实损害孙妍在名誉而被立案调查。


2022年6月,孙妍在就364条评论的不详姓名者,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嫌疑向警方提交了控告状。她在警方的被害人询问中陈述称:“364条名誉毁损资料可分为8种类型,其中有一类是指在取得选手时期成绩过程中进行了收买裁判·操纵比赛。国际赛事是无法收买裁判的体系,本人也绝无此类事实。尽管如此,每当比赛成绩出炉时,就毫无根据地出现收买裁判·操纵比赛的评论,从而损害了本人的名誉。”

2016年8月24日 在仁川广域市仁川国际机场千禧大厅举行的2016里约奥运会大韩民国代表团解散仪式上 艺术体操选手 Son Yeonjae 正在回答记者提问。

2016年8月24日 在仁川广域市仁川国际机场千禧大厅举行的2016里约奥运会大韩民国代表团解散仪式上 艺术体操选手 Son Yeonjae 正在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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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负责侦查本案的京畿城南水井警察署警官,经法院签发搜查扣押令后,确认发表“是Ja Vinere师团成绩造假受益者……”评论的作者昵称属于A某,随后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管辖的釜山沙下警察署。


2023年3月3日到案的A某陈述称:“时间过去太久,评论恐怕要再找一下,但昵称确实是我的。”同时解释说:“我是孙妍在的粉丝,因此知道Vinere是孙妍在的教练。并无意图损害孙妍在的名誉。”


警方同年3月14日致电孙妍在,询问名为Vinere的人是否曾担任其教练,孙妍在以“名为Vinere的人从未直接执教过我”为要旨作出回答。


据此,警方认为,A某发表的“是Ja Vinere师团成绩造假的受益者……”这一评论,系指摘具体事实,而A某又无法就孙妍在是否为成绩造假的受益者提出确切依据,因而认定犯罪嫌疑成立,于2023年3月14日以《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嫌疑、附起诉意见、不羁押的形式将A某移送至釜山地方检察厅西部分厅。


A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釜山沙下警察署提交了异议申请。A某在异议理由中写道:“请再看一遍我的评论。请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那样短的一段文字如何能够被解读为,控告人因受到Vinere师团的照顾而获得成绩上的受益。我认为,即便要受罚,也应当以我评论全文的内容为依据而受罚。仅凭非全文、而是节选的部分内容,不应受到处罚。”


对此,釜山沙下警察署于2023年3月23日回复称:“综合该表述的内容及周边情形,如其内容指向特定人并足以降低其社会评价或构成蔑视性表述,即成立犯罪,这是最高法院一贯判例。关于您因名誉毁损而被移送的案件,釜山地方检察厅西部分厅将重新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关法律。”


随后,接手案件的釜山地方检察厅西部分厅检察官未进行任何追加侦查,于2023年3月30日对A某作出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


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是指虽然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但综合多种情形,认为无起诉必要时,由检察官作出的处分。虽属不予起诉处分的一种,但因会留存侦查机关认定嫌疑存在的记录,因此,对于本应获得“嫌疑不存在”或“无罪”不予起诉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出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时,承认其通过宪法诉愿获得救济的权利保护利益,是宪法法院的一贯立场。


A某于2023年5月30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请求撤销检察官的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并称:“申请人作为控告人的粉丝,为了彰显控告人的名誉而发表评论,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撰写的评论全文内容进行侦查,而是仅以节选的部分表述为依据,任意认定申请人具有‘诽谤目的’,从而作出本案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


在宪法法院,首先成为争点的是,在公诉时效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撤销检察官的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是否仍有意义,即宪法诉愿审判的要件之一“权利保护利益”是否存在。


对此,宪法法院先行指出:“本案犯罪事实的公诉时效在本案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作出之后的2023年8月23日已完成,因此,是否承认请求撤销该处分的宪法诉愿审判具有权利保护利益,成为问题。”


宪法法院表示:“即便对于从检察官处收到‘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不服该犯罪事实、主张自己无辜而提起宪法诉愿审判的情况下,即使宪法法院予以认可并撤销该处分,涉案犯罪事实的公诉时效也已完成,因此检察官大概率会作出‘无公诉权’处分。”


接着指出:“然而,与对犯罪事实作出实质性认定的不起诉(起诉猶豫)不同,无公诉权处分仅系对不存在公诉权这一形式性判断,故无公诉权处分比不起诉(起诉猶豫)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因此,应当承认请求撤销本案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的权利保护利益,本案审判请求具有适法性。”


随后,宪法法院审查了针对A某的检察官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是否合法。


宪法法院首先指出:“申请人撰写涉案评论时,该新闻报道下既有支持控告人的评论,也有批评控告人的评论,处于争论交锋的状态。”


接着表示:“尽管申请人反复向侦查机关主张,应当确认评论全文而非节选的部分表述,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被申请人并未确认该评论全文,就作出了本案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于是,申请人只得直接向Nate客户中心提出申请,取得该评论全文,并将其作为证据资料提交至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公开的A某评论全文为:“就算说Ja Vinere师团成绩造假的受益者是孙妍在好了,Shin OO也以每月3000的费用去俄罗斯留学,为什么成绩那么不堪??而且这次随团赴俄的还有日本选手Ri OO,如果Vinere真有那么全知全能,为什么连那名选手的决赛资格都没给弄到手??”


从内容来看,难以认为该评论是以“孙妍在作为Vinere师团一员,受益于成绩造假”为趣旨对其进行攻击,反而可理解为,通过举出Vinere管理的其他选手连里约奥运会决赛都未能晋级的案例,来反驳“孙妍在因Vinere而获益”的主张。


宪法法院指出:“综合上述新闻报道的内容、撰写该评论时相关评论的状况以及申请人撰写的评论全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2016年第31届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结束后,代表选手回国记者会举行的情形下,控告人的采访内容被作为新闻报道刊载;▲在该新闻的相关评论中,围绕控告人的支持与批评正处于争论状态;▲申请人是在主张控告人并非成绩造假的受益者、并在支持控告人的语境下,部分使用了‘成绩造假的受益者是Ja Vinere师团’这一表述。”


宪法法院继而表示:“在此情形下,不能断定申请人具有加害控告人名誉的意图或目的,应当认为其并无‘诽谤控告人的意图’。”


最后,宪法法院作出结论称:“尽管如此,被申请人未对评论全文等进行充分侦查,而是仅以节选并被移送的部分表述为依据,就认定‘存在诽谤控告人的目的’,并作出本案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该处分系基于明显侦查不充分及严重法律适用错误而作出的任意行使检察权之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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