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就其在居住国本国取得并向本国缴纳税款的所得,不属于《法人税法》上的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对象。对于中国银行首尔支店以在韩国募集的资金在中国获取所得的情形,第一顺位的课税权在韩国税务当局,中国则负有避免双重课税义务。


由于《法人税法》仅就内国法人的国外来源所得允许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其立法旨在由居住国专属履行避免双重课税义务,因此,在将该制度准用于在韩国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时,也只能对该外国法人的韩国营业场所从居住国以外的第三国取得的所得,允许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19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eo Kyunghwan)在中国银行起诉钟路税务署、请求撤销法人税课税处分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一审中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中国银行将总行设于中国,其首尔支店筹集资金后,以存款形式存入中国境内支行或借贷给中国经营者并取得利息所得,该等所得归属于首尔支店。


中国银行就此向韩国政府缴纳法人税时,扣除了相当于中国政府源泉征收所得10%的金额。


税务当局认为,本案不适用《法人税法》上的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制度,遂对中国银行2011年至2015事业年度取得的所得加征加算税,共计3,587亿韩元法人税,因而引发本案诉讼。


根据《法人税法》,外国法人在韩国缴纳法人税时,可以就其在外国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抵扣,这就是所谓的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制度,旨在防止双重课税。


然而,对于本案这类情形,即外国法人就其在该法人总行所在国家(居住国)取得的所得,是否也可以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制度,大法院此前并无判例。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中国银行的主张。


合议庭以如下理由作为依据:▲韩中税收协定中,并无对归属于固定营业场所的所得限制居住国课税的规定;▲适用于本案的修订前《法人税法》第97条第1款,通过准用旧《法人税法》第57条第1款第1号关于外国法人的国内营业场所归属的国外发生所得的规定,允许外国纳付税额抵免,且并未对该外国纳付税额的范围作特别限制。


旧《法人税法》第57条第1款第1号(外国纳付税额抵免等)系一项允许在一定算式计算出的金额限度内,将外国法人税税额自该事业年度的法人税额中予以抵扣的条款。


旧《法人税法》第97条第1款则规定,对外国法人准用同法第57条第1款。


相反,二审法院则支持了钟路税务署一方。


合议庭指出:“依据韩中税收协定,就本案所得而言,韩国作为固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国享有优先课税权,而中国作为居住国则负有避免双重课税的义务,如此解释方为妥当。”


合议庭接着表示:“从准用旧《法人税法》第57条第1款的旧《法人税法》第97条第1款的文义及立法趣旨等来看,不能认为对于本案所得,关于向居住国中国缴纳的本案源泉征收税额,可以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


大法院同样认为,二审的判断并无不当。


首先,合议庭前提指出:“从韩中税收协定各项规定的文义及体系来看,就原告居住国中国发生并归属于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的本案所得,我国可以先行行使课税权,而双重课税的调整,则由居住国中国在对原告课税时,通过对其向我国缴纳的税额进行税额抵免等方式加以实现。”


合议庭表示:“旧《法人税法》第97条第1款准用同法第57条第1款的趣旨,基本在于对在韩国设有国内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亦同内国法人一样,对其在第三国缴纳的税额允许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等措施。”并指出:“从这一立法趣旨以及相关规定的文义和体系来看,如本案所得这类在外国法人的居住国发生、归属于设在我国的该外国法人固定营业场所的所得,且根据与居住国缔结的税收协定的解释,我国可以就该所得先行行使课税权,而相应的双重课税调整由居住国实施的情形下,即便就该所得已向居住国缴纳税额,也不能认为该税额属于旧《法人税法》第97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1号所规定的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对象。”


举例而言,若中国银行首尔支店在第三国日本取得利润并向日本缴纳法人税,则在向韩国缴纳法人税时,可以享受外国纳付税额抵免;但若中国银行首尔支店在其居住国中国取得利润并向中国缴纳法人税,则应由韩国先行课税,随后再由中国进行事后抵免,这是大法院作出的结论。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人税法》规定,对在我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也可以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因此,对于某外国法人就其在居住国或我国(固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国)以外的第三国取得的所得,向该第三国缴纳的税额,可以依据《法人税法》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外国纳付税额抵免。”



该负责人接着指出:“然而,问题在于,对于此类外国法人就其在(非第三国而是)该外国法人居住国取得、并归属于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的所得,向该居住国缴纳的税额,是否也可以依据《法人税法》在我国享受外国纳付税额抵免。大法院通过本判决,首次明确提出了关于外国法人就其在居住国取得所得向该居住国缴纳税额时,能否依据《法人税法》适用外国纳付税额抵免的判断标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