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的句子本身就浓缩了整本书的内容,有的句子则能一瞬间触及读者内心,与书建立接触点。本文从书中摘录并介绍这类富有意义的句子。

在一家店里,店主捡到一个钱包。他问旁边的顾客是不是失主,顾客说是自己的,便把钱包拿走了。但钱包其实是别人的。法院以盗窃罪适用在最初拿走钱包的被告人身上,判处罚金50万韩元。被告人上诉称,他以为钱包是自己的,因此不构成盗窃。二审没有适用盗窃罪,而是改为适用诈骗罪,但结论依然是“有罪,罚金50万韩元”。法官就是那种不止停留在普通人对“有没有错”的判断上,而是要穷尽追问究竟该对被告人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人。


在《法官的语言,判决的内幕》一书中,作者解释说,那些明明已经确定做错了事,却仍然执拗地、穷追不舍地问清楚“究竟错在何处”的异类,正是法官。书中作者讲述了法官是怎样的一群人,又应当是怎样的一群人,以及他们撰写的判决书是一种怎样的文字。全书收录了28篇关于法律、法官与判决的随笔。每一篇文章都以真实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开头。作者像解说棒球比赛的解说员一样,毫无保留地呈现该判决作出的缘由,以及自己对该判决的坦率看法。


[书香一刻]法律语言也应如诗般克制而细腻 View original image

我认为,“法官的话就是法律”这句话,倒不如反过来铭记更为恰当——“法律才是法官的话”。法官只是将应当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是什么、该法律如何解释加以阐明,这就是其角色所在。法官的工作以“法律”为依据,因此无法脱离“法律”。法律就像“拴住法官的木桩”。法官“无论多想走得多远,也只能在木桩所放出的绳子长度之内活动”。(第20页〈名为法律的木桩〉)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须具有一贯性和可预见性。就像在进行棒球比赛时,即便有人批评好球带太窄或太宽,也不能出现昨天的好球带和今天的好球带不一样的情况。只有规则一贯且可预见,秩序才会产生;有了秩序,遵守秩序的人才能获得安定。法学称之为“法律安定性”。法官将法律安定性视为重要价值之一。(中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是一味固守法律安定性。有时他们也会以果断的决断让人们大为惊讶。我国《兵役法》曾经对因宗教、道德或哲学等任何出于良心理由而拒服兵役的人,一律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的实刑(这样他才能从现役转为战时勤劳役)。最高法院在2004年和2007年一再确认,法院作出的这一决定是正当的。然而到了2018年,最高法院终于作出决断,认为基于良心的拒服兵役构成拒绝入伍的“正当事由”(最高法院2018年11月1日宣判、2016都10912全院合议体判决)。(中略)在这一判决中,反对意见批评称,多数意见“损害了名为法律安定性的重大司法价值”(见最高法院2018年11月1日宣判、2016都10912全院合议体判决中,大法官 Kim Soyoung、大法官 Cho Heedae、大法官 Park Sangok、大法官 Lee Gitaek 的反对意见)。但多数意见的立场是,这一变化乃是为了守护“良心自由”以及对“少数者的宽容与包容”。(第52~57页〈名为安定的阴影〉)


有一句法律格言说:“给我事实,我便给你法律。”有人或许会把这理解为:只要掌握事实,就能作出正确判断的法律人的自信。但我对这句格言的理解却不同。我更把它看作一句恳切的请求——“拜托,请把真相告诉我们”,以及一种坦率的现实认知——“作为第三方的我们,其实很难得知真相”。或许正因如此,法庭题材电影多把寻找真相作为主要主题。观众事先已被告知真相,因此,比起“真相是什么”,更能吸引观众兴趣的,是接近真相的技巧。对我来说,老片《义海雄风(A Few Good Men,1992)》就是这样一部电影。(第59~60页〈艰难却理所当然的决心〉)


诗是极度克制的语言表达的产物。要写出好诗,必须能锤炼语言,正如贾岛、韩愈反复推敲诗句那样。在力求克制而准确地使用语言这一点上,诗与法律是相似的。法律在尖锐对立的现实之间发挥作用。由于必须用语言承载这种尖锐对立的现实,法律也只能不断打磨自己的语言。比如在制定新法律时,人们力图在精炼的同时又细腻地构造句子,并在努力解释这些经过提炼的句子的过程中,推动了解释学的发展。这就如同诗中存在写作方法与解读方法一样。(第91页〈敲打锤炼之法〉)


作为法官,我一方面尽可能追求“知”,另一方面也明白,有时必须承认终究无可避免的“不知”。在似懂非懂的情形下,人有可能误以为自己“很了解”。也可能逞强说“并非不知道”,也可以坦率告白“我不太懂”。然而,在“轻率的知”与“坦诚的不知”之间,我认为,“坦诚的不知”反而比“轻率的知”更为谨慎,因此也可能更不危险。(中略)判决必须以支持某一方而告终。这是判决为争端画上句号的职责所在。法学并不会任由判决以法官的一句“我也不知道”草草收尾,而是预先构建了应对这种情形的理论,这就是“证明责任法理”。所谓证明责任法理,简单说就是:“若要享有自己所期望的结果或法律效果,就必须由自己来证明相关事实。”如果能够证明事实,就能获得期望的结果或效果;若无法证明,则不能。法学在此命题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事先规定了为享有某种结果或效果所必须证明的事实,并对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作出分配。归根结底,当法官说“我也不太清楚”时,其实等同于在说“证据不足”。也就是说,法官启动证明责任法理,表示“不会让当事人享有其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第164~169页〈证明责任〉)


心理学术语“拉波尔(Rapport)”意为“彼此的信赖关系、心灵纽带”等。该词多用于医疗领域,指的是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一旦形成拉波尔,患者就会毫无芥蒂地向医生讲述自己的状况和期望,并认真接受医生的诊断和处方。拉波尔是医生与患者同行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和判决过程中,拉波尔同样重要。审判和判决并非由某一个人孤立完成的单向产物,而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法官彼此之间通过互动累积而成的结果。(第179~180页〈人性流露〉)


包括我在内的法官,在判决中经常使用“~可以认为”“~被判断为”等被动表达。事实上,这违反了判决应以口语体撰写的原则。但在现实中,这类表达却频繁出现,几乎成了法官的职业习惯。之所以刻意使用被动表达,是为了不明确指出主语。“~可以认为”或“~被判断为”等被动表达,都可以改写成“本法院认为~”或“本法院判断~”这样的主动表达。但把法院或合议庭作为主语明示出来,会让人感觉别扭,于是干脆省略主语,结果就经常使用了这类被动表达。(第224页〈职业习惯〉)



《法官的语言,判决的内幕》|Son Hoyoung 著|东亚社|240页|1.68万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