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犯特殊伤害罪服刑、获释仅5个月后又持凶器刺杀熟人的六十多岁男子,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共有37次犯罪前科(其中13次为实刑前科),其中28次为暴力犯罪前科,认定其毫无悔改之意,有必要将其永远与社会隔离。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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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4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三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维持对因涉嫌杀人被起诉的 Park某(64岁)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Park某被控于去年2月14日晚在春川一处现场演出咖啡馆饮酒时,发现坐在旁边桌与同行人一起饮酒的熟人A某(当时63岁),随即拿出为其妻子经营的餐馆购买、拟用于处理肉类的菜刀(总长30厘米、刀刃长15厘米),朝A某左胸部及左侧腰部等部位连刺6刀,将其杀害,因此被移送审判。


经查,Park某在因特殊伤害罪被判处实刑、关押于春川监狱期间,得知A某曾因与其妻子就餐馆装修工程问题发生争执并殴打其妻子,遂以此为由实施了上述犯罪。


案发时距Park某2021年7月因特殊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次年9月出狱,约仅5个月,且系在累犯期间再次犯罪。


一审法院判处Park某无期徒刑,并下令对其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10年。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在本案犯罪后不仅企图逃跑,而且在接受警方及保护观察所面谈时,还含蓄地将本案犯罪归咎于被害人,以此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或优先担忧自身安危”,“被告人在本庭上口头陈述称在反省自己的错误,但难以认定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进行了真正的反省。”


合议庭还表示:“被害人的长子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了父亲死亡的全过程,由此造成的极度精神冲击和创伤看上去终生难以恢复”,“被告人尚未获得被害人遗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子女正在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最后,合议庭指出:“即便考虑到对被告人略为有利的情节,也已无法再基于‘在相当长时间的羁押生活结束、出狱后就不会再犯罪’这一模糊或观念性的推测,而给予被告人哪怕一丝机会,让其能与我们社会中健全的市民自由往来”,“应通过让被告人在其余生都在服刑中真正忏悔自己的罪行,同时将其永远与社会隔离,以实现刑罚的报应目的,并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说明了判处无期徒刑的理由。


Park某以量刑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Park某主张,案发当时自己仅怀有威胁A某之意,手持菜刀走近,对方却误以为自己要加害于他,企图将其制服,在被告应对这一过程时才偶发性地用刀刺伤A某。


但二审合议庭指出:“从案发当日的监控录像来看,当被害人看到被告人抽出菜刀并向其走近时,刚一从座位上起身试图抓住被告人,被告人便立刻开始用刀刺向被害人;被害人因被刺的冲击倒地后,又抓住被告人站起身来,被告人随即再次朝被害人刺去”,“被告人用刀刺向被害人的次数多达6次之多,且当时被害人身穿冬季羽绒外套,刀仍刺入被害人的肺和心脏。”


合议庭接着表示:“被告人是在周围人的强力制止下才终于与被害人分开,并将刀从手中放下”,“对于‘因被害人误解情形并试图反制,被告人在力道上不敌,对方而仅是偶发性地刺了一刀’这一被告人主张的要旨,难以接受。”



Park某再次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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