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为禁止牧师在礼拜过程中进行竞选活动并在违反时予以处罚的《公职选举法》条款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5日就牧师 Lee某和 Park某以《公职选举法》第85条第3款(禁止宗教人士等进行竞选活动)及其处罚条款第255条第1款第9号等侵犯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为由提起的宪法诉愿案,8名参与审理的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公职选举法》第85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教育性、宗教性机构、团体等组织内部,利用职务行为对成员进行竞选活动”。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同法第255条第1款第9号,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00万韩元以下罚金。
Lee某于第21届国会议员选举前约半个月的2020年3月29日在教会讲道时,发表了“各位,2号,是Hwang Kyoan长老所在的政党,请投2号”等言论,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被起诉。此后于2021年9月被最高法院最终判处罚金50万韩元。
牧师 Park在总统选举前约两个月的2022年1月6日,曾劝告信徒不要把票投给当时作为总统候选人参选的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对其进行批评,随后被判处罚金150万韩元。
两人在审判过程中主张禁止牧师进行竞选活动的条款违反宪法,向法院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但被驳回,遂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在一审中,Lee某被认定构成违反《公职选举法》中禁止利用职务条款的罪名,同时也被认定构成违反竞选活动期间规定的罪名,被判处罚金70万韩元。但此后法律进行了修订,即使不是选举日,只要不是使用扩音设备或在户外集会中面向大众进行的情况,口头竞选活动被改为允许的行为。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对相关罪名存在免诉事由,将刑罚减为罚金50万韩元。最高法院最终确定罚金50万韩元的刑罚。
Lee某还就处罚违反竞选活动期间规定行为的条款申请了宪法诉愿审判。但宪法法院认为,反正法律已经修订,免诉已被确定,对免诉判决不允许提起再审,因此未具备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审判申请所需的“以该审判为前提”的要件,作出了“驳回”决定。
相反,对于禁止宗教人士等在团体内部利用职务行为面向成员进行竞选活动的条款及违反时予以处罚的条款,参与审理的裁判官全体认为合宪。
宪法法院未采纳申请人关于相关条款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中明确性原则的主张。
宪法法院表示,“在宗教团体内部‘利用职务行为’,是指从宗教团体的运营关系或内部地位所伴随的职责等角度来看,能够以任何形式对成员产生影响的人,为实现自身目的而行使其地位所附带影响力的行为”。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在宗教团体内部预先穷尽列举利用职务行为的具体行为形态是不可能或明显困难的;对于具体何种行为构成在宗教团体内部利用职务行为,应综合观察行为人在宗教团体中所处地位所对应的职务内容、进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多种情况作出判断”。
申请人主张“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但宪法法院亦未予采纳。宪法法院认为,相关条款具备为不违反过度禁止原则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即▲立法目的的正当性 ▲手段的适当性 ▲侵害的最小性 ▲法益的均衡性。
宪法法院首先表示,“限制利用职务的条款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该立法目的正当,对违反上述禁止规定的人科以刑罚,有助于实现立法目的,因而手段的适当性也得到承认”。
宪法法院还表示,“神职人员不仅是宗教领袖,在某些情况下还被视作社会领袖,对信徒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信徒组织的代表或干部也有可能对其他信徒产生巨大影响力。如此,在宗教团体内部从事一定职务行为的人,若以自己对共享宗教信仰的信徒所拥有的领导力、影响力为基础,试图在公职选举中引导对特定个人或特定政党的支持或反对,被作为对象的成员很可能在这种影响力的牵引下形成被扭曲的政治意志。”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选举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国民的政治意志准确反映在代议机关的构成之中,如果国民的政治意志从其形成阶段就被扭曲,那么要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就变得遥不可及”。
宪法法院指出,▲如果不利用职务上的地位,仅基于私人交情进行竞选活动,则不属于作为审判对象条款所规定的规制范围;▲对于有关选举的单纯意见表达、意思表示,或在节日期间发送礼节性问候短信等行为,原则上也不视为竞选活动,并表示:“考虑到这些情况,认为因限制利用职务的条款会导致正常的宗教活动或宗教团体内部的联谊活动被过度压缩的担忧并不成立”。
最后,宪法法院表示,“鉴于宗教团体以共同信仰为基础,成员之间形成密切关系的特性,以及在宗教团体内承担一定职务的神职人员等所拥有的相当影响力,从原则上禁止此类竞选活动并在违反时予以处罚,以此确保选举公正性,使宗教团体得以发挥本来功能,并防止政治与宗教因不当利害关系而结合所产生的副作用,由此实现的公共利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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