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行凶:曾受恋人经济资助的A某,交往期间还多次施暴

对提出分手的恋人及其熟人挥舞钝器企图将其杀害的一名5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重刑。


光州高等法院全州审判部第1刑事部(审判长法官 Baek Gangjin)22日表示,在针对以杀人未遂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50岁)的上诉审中,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原判。法院同时维持对被告人佩戴10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的命令。


欲杀害分手恋人及熟人的五旬男子 二审仍获重刑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去年2月27日,在全北完州郡一处汗蒸房内,用钝器殴打前恋人B某及其熟人C某,企图将二人杀害。B某和C某头部等部位严重受伤,但在汗蒸房员工和顾客的帮助下捡回一命。经调查,A某在作案前5天收到B某提出分手的通知,误以为B某与C某交往,遂实施了本次犯罪。


2021年11月,A某因酒驾肇事需要赔偿金,当时向交往中的B某借款7000万韩元,此前也一直从B某处获得经济支援。即便如此,调查显示,A某在交往期间仍持续对B某动手殴打,屡次实施暴力。



二审合议庭表示:“本案从作案经过、胆大妄为程度及残忍性等方面来看,罪质极其恶劣”,“因本案而留下永久性残疾的被害人,仍在惧怕被告人的报复。”合议庭接着指出:“辩护方强调,被告人为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性供托等有利情节,这些在一审中已经得到充分考量”,“即便重新审视所有量刑条件,也不能认为一审确定的刑期过重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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