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道水原市通过对各类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了征收111亿韩元开发负担金的成果。
水原市11日表示,自去年1月至12月,在对住宅建设项目征收开发负担金时,对于是否认可开发费用等判断模糊的事项,向国土交通部申请了有权解释,并征求本市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等,推进积极行政,最终共计征收开发负担金111亿韩元。
此外,市政府通过对拖欠开发负担金的法人所持有的被查封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向正在推进开发项目的法人进行开发负担金预缴的告知和督促,征收了已核定开发负担金中的20亿韩元。
开发负担金制度是对土地开发中产生的开发收益进行回收并合理分配的制度,用以防止土地投机,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在水原市,被征收开发负担金的开发项目规模为“城市地区中,经许可审批的土地面积在99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对于伴随地目变更的建筑工程、开发行为许可等开发项目,按开发收益的25%向项目实施者征收;对于宅地开发项目、住房建设项目等大型开发项目,则按开发收益的20%征收。
开发收益是指,在征收结束时点的地价(开发项目完成后的土地价格)中,扣除征收开始时点的地价(开发项目实施前的地价)、开发费用以及项目期间正常地价上涨部分后的金额。
属于开发负担金征收对象的项目,应在自许可竣工之日起40日内向水原市提交开发费用计算明细书。如不履行该义务,将被处以不超过200万韩元的罚款。
开发负担金经由以下程序予以征收:▲各类许可、竣工资料审查 ▲通知属征收对象的项目 ▲核验开发费用计算明细书 ▲不动产价格公布委员会对征收结束时点地价进行审议和决定 ▲发出拟征收通知 ▲发出正式征收通知等。
水原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从开发项目许可审批阶段起,就与相关部门就开发负担金征收对象进行协商,建立了有机的工作协作机制,并对开发负担金征收对象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后也将继续推进积极行政,确保开发负担金征收对象不被遗漏,并能及时征收,为地方税源的增加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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