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在日帝强征劳工受害者及遗属针对日本企业提起的“第二次损害赔偿诉讼”中,也最终认定日本企业负有赔偿责任。
28日,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An Cheolsang)在日帝强征劳工受害者及遗属针对三菱重工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裁定三菱重工业向每名受害者赔偿9000万韩元,原告部分胜诉。
合议庭表示:“强征劳工受害者或其继承人在2018年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作出之前,客观上存在无法针对被告(日本企业)实际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并以此为前提称,“不能认为强征劳工受害者对日本企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纳入《韩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范围”。
合议庭接着指出:“旧三菱重工业与被告三菱重工业在实质上保持同一性,因此原告等人对旧三菱重工业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向本案被告行使。原审就此作出的判断,并不存在因误解关于外国法人的同一性判断标准及适用外国法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而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说明了驳回上诉的理由。
同日,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在另一宗日帝强征劳工受害者针对日立造船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也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裁定向原告支付5000万韩元,原告部分胜诉。
合议庭表示:“不能认为强征劳工受害者对日本企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纳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范围,原审在此点上的判断,并不存在因误解《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及效力的法律原则,而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针对三菱重工业的诉讼,是由在1944年至1945年间于广岛三菱军需工厂从事劳役的已故 Hong某等14名强征劳工受害者及其遗属于2013年7月提起的。
一审、二审均判决向他们各赔偿9000万韩元,原告部分胜诉,但三菱方面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日立造船的诉讼由 Lee某于2014年11月提起。Lee某于1944年9月被强征至日本大阪的日立造船厂从事劳役。
一审、二审判决向Lee某赔偿5000万韩元,但同样是日立造船方面不服提起上诉。
大法院在此前与本案法律争点相似的强征劳工诉讼中,已经作出确认日本企业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2018年10月,当时的大法院全员合议体曾判示:“即便通过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在两国间部分实现了对受害的赔偿和补偿,但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日本企业的责任并未消灭”,支持了受害者一方。
已取得胜诉终审判决的受害者一方,启动了对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日本企业在韩国内财产进行强制处分的程序,但日方通过提起抗告和再抗告拖延时间,目前案件仍滞留于大法院。
今年以来,政府在谋求改善与日本关系的过程中,提出由韩国政府和企业代为支付判决金的“第三方代偿方案”作为解决路径,但包括 Yang Geumdeok老人在内的部分受害者拒绝领取赔偿金。
本次诉讼因是在2012年针对日本制铁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大法院首次认可赔偿请求权之后,其他受害者鼓起勇气提起的诉讼,故被称为“第二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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