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振兴法》修正案新增细则标准
演出场馆或展览馆达两处以上者每年须举办2次以上
全国国公立剧场和美术馆每年至少必须举办一次残障艺术家的演出或展览。文化体育观光部于21日表示,已在今年6月经国会通过的相关内容《文化艺术振兴法》修正案基础上,补充细化标准并修改了实施令。由此,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设立的国公立剧场、美术馆等共759家机构,每年至少要筹办1次残障艺术家的演出和展览。若文化设施内拥有两个以上剧场或展厅,则每年至少要举办2次。
被规定为义务的残障艺术家演出和展览,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在作品创作中,残障艺术家的贡献度在50%以上的作品;▲由残障艺术家(包括由残障艺术家担任代表的法人或团体)制作、策划或执导、导演、指挥的作品;▲参与人员中残障艺术家比例在30%以上的作品。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 Yoo Inchon 表示:“实施定期演出制度后,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主管的文化设施将有更多机会呈现残障艺术家的演出和展览”,“期待公众对残障人士以及残障艺术的认知随之改变。”
根据《2022年残障人文化设施无障碍实态调查》,残障艺术家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的次数平均每年为0.9次,仅为非残障艺术家的三十分之一水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