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日本制铁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
按受害者分别赔偿1亿至1.5亿韩元

大法院在日本殖民时期强征劳工受害者及遗属针对日本企业提起的“第二次损害赔偿诉讼”中,也最终认定日本企业负有赔偿责任。


21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在强征劳工受害者及遗属针对三菱重工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二审对原告部分胜诉、判令向每名受害者赔偿1亿至1.5亿韩元的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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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另一宗强征劳工受害者及遗属针对日本制铁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也维持了二审对原告部分胜诉、判令向每名原告支付1亿韩元的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合议庭就审判管辖权表示:“大韩民国与本案当事人以及争议事项具有实质关联性,因此认定大韩民国法院对本案拥有国际审判管辖权的原审判断,并不存在因误解国际审判管辖相关法律原则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合议庭还表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日本政府对朝鲜半岛实施非法殖民统治及侵略战争的执行直接相关的日本企业反人道非法行为为前提的强征劳工受害者对日本企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认为被纳入《韩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之中。对此作出上述判断的原审,就请求权协定适用对象及效力并无误解法律原则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对于本案中争议焦点最大的日本企业提出的消灭时效主张,大法院认为,由于存在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日方的消灭时效抗辩构成权利滥用。


合议庭指出:“对于原告而言,在2018年全员合议庭就强征劳工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判决之前,客观上一直存在事实上无法对被告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


合议庭首先说明:“大法院在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判决中,以强征时期受害者针对日本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被纳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为由,认定该请求权并未消灭。”


接着指出:“然而,2012年判决作出之后,关于强征劳工受害者基于日本企业非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被纳入请求权协定适用对象等问题,国内外仍持续存在争论。作为请求权协定当事方的日本政府,始终坚持认为,根据请求权协定,对于过去日本政府或日本企业等参与的反人道非法行为或与殖民统治直接相关的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已消灭;包括被告在内的日本企业对此予以附和并拒绝赔偿。”并表示,“在此情形下,大韩民国政府除表示应观望剩余的司法程序外,并未发表其他正式立场。”


合议庭指出:“2012年判决属于撤销发回重审性质的判决,并未因此就该案当事人的权利作出最终确定;而且,发回重审判决的拘束力,在发回后审理中根据新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亦可能不再及于相关部分。”并判断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等受害者而言,即便在2012年判决作出之后,仍可能对通过针对日本企业的个别诉讼能否获得实质性救济心存疑虑。”


合议庭表示:“大法院在2012年判决中编号为2009다68620案件的再上诉审中,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全员合议庭判决,认定强征劳工受害者基于日本企业非法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被纳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随后在发回后原审中维持了同一趣旨的判断,驳回上诉。”并称,“由此,大法院通过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最终明确表明了如下法律见解:以日本政府对朝鲜半岛实施非法殖民统治及侵略战争的执行直接相关的日本企业反人道非法行为为前提的强征劳工受害者对日本企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


合议庭接着表示:“归根结底,可以认为,随着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的作出,强征劳工受害者在大韩民国国内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才得以真正明确。”并总结称:“考虑到上述情形,可以认为,对于作为强征劳工受害者或其继承人的原告而言,在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作出之前,一直存在客观上无法对被告事实上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判决首次明确阐述,对于强征劳工受害者而言,在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作出之前,存在客观上无法针对日本企业事实上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并以此为基础,驳回了日方的消灭时效抗辩。”


也就是说,尽管大法院在2012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强征劳工受害者的请求权并未因《韩日请求权协定》而消灭,但由于国内外仍存在争议,日本政府也未接受大法院判决,导致原告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并不明确,因此在2013年3月和2014年2月提起的本案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应得到承认,判决旨在此意。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判决是基于‘存在客观上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这一理由,认定‘被告提出的消灭时效抗辩构成权利滥用,不予允许’,并非就‘是否经过消灭时效期间’作出判断。”


针对三菱重工业的诉讼,是由3名在1944年至1945年期间被强征至三菱重工业名古屋航空机制造所工厂从事劳役的受害者及遗属 O某于2014年2月提起。


一、二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胜诉,判令向每人赔偿1亿至1.5亿韩元,但由于三菱方面提起上诉,案件在大法院等待判决已逾5年。


在审理过程中,三菱方面主张,根据《韩日请求权协定》及其后续措施,原告的损害赔偿债权已经消灭,即便不然,消灭时效也已完成,但上述主张均未被采纳。


二审合议庭认为:“作为对法律解释与适用拥有最终权限的最高法院——大法院,通过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最终确认了包括强征劳工受害者在内的相关人员针对日本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明确阐释了关于请求权协定的解读。因此,只有自那时起,才能认为在大韩民国国内,像原告等强征劳工受害者因请求权协定解释等问题而客观上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才告消除。”


针对日本制铁的诉讼则由 Gwak某等7人于2013年3月提起。他们在1942年至1945年间被强征至国策军需企业日本制铁的釜石制铁所(岩手县)和八幡制铁所(福冈县)等处从事劳役。


一、二审判决判令向每人赔偿1亿韩元,但同样因日本制铁提起上诉,案件在大法院等待判决已超过4年。7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已去世。


大法院此前在与本案法律争点类似的强征劳工旧案中,已作出承认日本企业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2018年10月,当时的大法院全员合议庭指出:“即便通过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在两国间进行了部分受害赔偿与补偿,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日本企业的责任仍不会消失”,并支持了受害者一方。


取得胜诉确定判决的受害者一方,着手对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日本企业在韩国内财产进行强制处置,但由于日方通过抗告和再抗告不断拖延,相关案件目前仍滞留在大法院。


今年以来,政府在谋求改善与日本关系的过程中,提出由韩国政府和企业代为支付判决金的“第三方代偿方案”作为解决路径,但包括 Yang Geum-deok 老人在内的部分受害者拒绝领取赔偿金。



本案之所以被称为“第二次诉讼”,是因为在2012年针对日本制铁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大法院首次承认了赔偿请求权,其后其他受害者受到鼓舞而提起了本次诉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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