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金融委主要法案在全体会议通过
由金融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协商会为中心,支持出现不良征兆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下称“企促法”)制定案于8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企促法于2001年作为限时法律首次制定,是实施债权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程序(即“工作组制度”)的依据法。曾为海力士、现代建设等主要企业的正常化提供基础。其间虽多次失效,但作为加快企业正常化的有用制度获得认可,直至今年10月到期失效的上一版企促法为止,历经6次制定与修订而得以维持。
近期在高物价、高利率、高汇率“三高”困难环境下,以脆弱中小企业为中心,出现了边缘企业增加等不良扩大的忧虑,企促法的重要性随之凸显。对此,今年上半年为延长上一版企促法的日落条款,提出了2件修正案(Yoon Changhyun议员案、Kim Jongmin议员案)。在日落失效之后,金融圈和经济团体就工作组制度必要性形成共识,并持续推进重新立法。
此次企促法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既有企促法关于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工作组制度等内容。同时,为扩大对实施工作组企业的资金支持,规定第三方提供新增信用时赋予优先受偿权,并新增扩大对负责结构调整人员免责要件的内容。但仍被制定为日落期限为3年的限时法律。根据国会政务委员会的附带意见,金融委员会须在2025年底前提出包括扩大法院作用在内的制度改进方案。
金融委员会结构改善政策官Yoon Yeongeun表示:“在计划于12月公布本年度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的背景下,被选定为出现不良征兆企业的中小企业,能够适时利用工作组制度”,并称“将尽快组建由金融界、学界、法律界等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研究在中小企业推进工作组过程中,如何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顺畅协商等结构调整制度改进方案”。
本次制定案将在经过政府公布法律程序后,自明年1月初起实施。
当天国会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为改善金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而提出的《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修正案》。该修正案为防止大规模挪用、公募基金不当销售等重大金融事故,强化了金融公司及其高管的内部控制义务。由此,将引入明确高管角色的“职责结构图”制度,并在董事会内新设内部控制委员会。
所谓职责结构图,是指高管对其所负责领域负有内部控制管理义务,并向控股公司会长、银行行长等代表董事赋予统筹性的内部控制管理义务,一旦发生问题即须承担责任。该法案将在公布6个月后开始实施。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