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知名积木玩具企业乐高(LEGO)在针对一家韩国本土制药企业提起的商标相关诉讼中最终胜诉。


大法院认定,包含“LEGO”一词的“LEGOCHEMPHARMA”这一商标注册无效,理由是“有损已经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的识别力之虞”,这是首次以此为由认定商标注册无效的判决案例。


最高法院:“生物企业 LegoChem Pharma 注册无效…著名商标 LEGO 识别力受损”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8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对丹麦玩具公司 LEGO Juris A/S(下称乐高)起诉韩国本土企业株式会社 LegoChem Bioscience(下称乐高化学生物科学),请求宣告其商标注册无效一案,作出维持原审原告胜诉判决的终审裁定。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本案注册商标与作为驰名商标的先使用商标(LEGO和乐高)在整体上相似,存在损害先使用商标识别力的忧虑,原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在科斯达克上市的乐高化学生物科学于2015年11月申请了名为“LEGOCHEMPHARMA”的注册商标。


尽管乐高方面以其早在1980年1月就在韩国完成“LEGO”商标注册为由提出异议,导致该商标注册曾被驳回一次,但由于专利审判院接受了不服申请,该商标于2018年9月被核准注册。


乐高随后于2020年3月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乐高化学制药商标注册无效。


在诉讼中,乐高化学生物科学方面主张,其申请包含“LEGOCHEM”的注册商标,是为了体现新药研究开发的特点,使用了“Lego chemistry”一词的缩写。


但专利法院认为,该商标有损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LEGO”的识别力,依据商标法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因而支持了乐高一方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乐高化学生物科学在申请本案注册商标时,很大程度上存在意图让人联想到‘LEGO’或‘乐高’等先使用商标的可能性,而且本案注册商标‘LEGOCHEMPHARMA’与先使用商标之间实际产生联想的可能性很高。”


乐高化学生物科学不服提起上诉,但大法院的判断与原审一致。


大法院首先认为,在“LEGOCHEMPHARMA”这一名称中,“CHEM”和“PHARMA”只是表示化学、药学领域的用语,本身不具备显著识别力,无法独立发挥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其中构成重要部分、能够发挥此类功能的,是“LEGO”这一部分。


因此,大法院前提性地指出,判断其与先前注册商标“LEGO”或“乐高”是否相似时,也应以该部分进行对比。


合议庭表示:“本案注册商标的重要部分在外观及称呼上与先使用商标‘LEGO’相同,与‘乐高’在称呼上亦相同;先使用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强识别力,而且也难以认为被告为了体现其从事新药研究开发的特点,必须使用‘LEGOCHEMPHARMA’这一用语的缩写。”


合议庭还指出:“被告在申请本案注册商标时,有很大可能意图与先使用商标产生联想;其中的‘LEGO’部分会在消费者心中对本案注册商标形成印象,引发记忆或联想,因此本案注册商标与先使用商标之间实际产生联想的可能性看上去很高。”


合议庭进而判断称:“综合上述情况,如果本案注册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有理由认为会损害作为驰名商标的先使用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力,即指示单一来源的功能。”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首次认为已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所称‘有损他人驰名商标识别力之虞的商标’,从而应宣告其注册无效的案例。”



被称为“改变世界的发明”或“战胜时间的设计”的乐高产品,据悉其每年在全球生产约36亿块积木、约4亿个玩具用橡胶轮胎;在全球范围内,乐高成品盒装玩具的销量约为每秒7盒、每分钟420盒、每小时2.5万盒。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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