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内注射术也难被认定为手术

金融监督院公开了今年第三季度发生的主要投诉和纠纷案例,并公布了处理标准。其提醒,在投保时,即便没有服药或购买药物,只要曾被开具处方,就必须如实告知;同时强调,储蓄型保险若中途解约,可能会发生本金损失。此外,还强调,在买卖投资产品时,事先约定“保本”或“损失补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这一点。


金融监督院发布了题为《2023年第三季度主要投诉·纠纷案例及纠纷解决标准公开》的资料。


在投诉和纠纷案例中,首先强调,即使未购买或服用被处方的药物,在投保时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说明称,如果在未告知曾被处方用药事实的情况下投保,保险公司依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不存在问题。


投保储蓄型保险时也需要注意。产品说明书中已载明,解约退还金在扣除各类费用后,可能少于已缴保费,甚至为零,因此提醒投保人,中途解约时要留意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说明还指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支付看护费也会因伤势程度而异。即便实际发生了看护费用,受伤程度必须达到责任保险伤残等级1至5级,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看护费赔付。


向眼球内注射药物的手术也可能不在保险金给付范围内。若保险条款中未明确将阿瓦斯汀等眼内注射术单独列为保障对象,则注射疗法等行为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手术”。


还需注意汽车保险中的“自有车辆损失条款”。该条款将承保事故限定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而产生的事故”,因此若是与非车辆物体发生碰撞,则无法获得赔偿。若希望此类事故也能获得赔付,需要另外投保“单车事故保障特别条款”等。



损失补偿约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在买卖投资产品时,员工等事先承诺补偿损失,是资本市场法明令禁止的。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则上,投资者不能依据本就无效的约定来要求损失补偿”,并解释称:“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综合考虑交易经过和方式、客户的投资状况、交易风险程度以及说明是否充分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大楼。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 aymsdream@提供

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大楼。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 aymsdrea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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