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违反了向消费者作出充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
在苹果更新旧款iPhone机型软件、被指故意降低性能一案中,提起联合损害赔偿诉讼的韩国国内消费者在二审中部分胜诉。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2-3部(审判长 Park Hyeongjun、法官 Yoon Jonggu、Kwon Sunhyeong)于6日就7名消费者针对Apple Korea等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判决,称“苹果应向各原告支付7万韩元”。
最初在本案一审中,有超过6万名iPhone用户以更新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一审宣告原告败诉后,其中仅部分人提出了上诉。
合议庭认为,更新中包含的性能调节功能,仅在存在可能发生关机现象的特定条件下,为防止出现该现象而对中央处理器/图形处理器(CPU/GPU)性能进行部分限制,而在不会发生关机现象的条件下,本案中伴随CPU/GPU性能限制的性能调节功能被设计为不启动。
合议庭表示,“难以认为因更新而永久或持续地限制了iPhone的性能”,“虽然在安装更新后,事后将其删除并恢复到未安装状态在事实上几乎不可能,但通过制作并发布包含可将性能调节功能设为无效的iOS 11.3更新,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使用该功能,已采取了相应措施”。
但合议庭指出,即便该更新是以防止关机现象为目的,苹果也未向消费者作出充分说明。
合议庭称,“对于因信任苹果而购买iPhone的消费者原告,应当认定苹果负有在告知更新的同时,进行充分说明,使其能够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更新的义务”,“苹果并未就这一重要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这构成苹果违反告知义务”。
合议庭接着指出,“由于原告丧失了就是否安装更新行使选择权或自我决定权的机会,苹果对因违反告知义务而不完全履行所致原告遭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关于Apple Korea参与了相关更新的开发、发布,或Apple Korea就更新负有告知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
此前一审认为,“难以认定性能调节功能必然对用户产生负面影响或造成不便”,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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