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警官维持不正当关系逾2年
辩称“证据系违法收集”遭反驳
法院:“妻子行为不违背社会秩序”
一名与同事维持了不正当关系逾2年的警察,其受到的惩戒处分在一审之后,二审也被判定为正当。
28日,光州高等法院全州第一行政部(审判长 Baek Gangjin)在警卫 A某针对全罗北道警察厅提起的撤销降级处分诉讼的二审中,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合议庭表示:“虽然可能存在部分误差,但不能认为在支持惩戒事由方面存在错误”,“对原告作出的降级处分合法。”
A某自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12月28日,历时2年多,共计518次前往与其在同一警察署工作的女警官 B某的住所。其中237次发生在加班时间,并被查出连同加班费一并不当领取。
最先察觉 A某出轨事实的是其妻子。A某的妻子对其行迹起疑,将记录有访问地点、行动路线等信息的“Google时间轴”按日期截图后,向全北警察厅提出了陈情。
全北警察厅普通惩戒委员会认定,A某存在违反保持品位义务(不健全异性交往)、违反诚实及服从义务(不当领取加班费和出差旅费)等行为,将其从警卫降为警士,作出降一级的处分。
然而,A某不服警察厅这一处分,提起撤销降级处分诉讼。此前,A某一方主张:“确有在 B某家中过夜、为其买早餐或药品、两人单独看电影或外出旅行等事实,但从未发生不健全的异性关系。”还称 Google时间轴系违法收集的证据。
但一审合议庭认为,A某的妻子作为与丈夫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家庭成员,将其丈夫的 Google时间轴作为证据收集,并不违反社会秩序,因而认可其证据能力,并判决原告败诉,称:“考虑到 A某是有子女的已婚人士,即便仅根据其本人所承认的事实关系,也难以认为是健全的关系,其违纪程度绝非轻微。”
此后,A某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3月提出上诉。但二审合议庭同样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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