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通过共同行为不正当限制竞争……韩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通过串通高价销售液晶显示器(LCD)面板的台湾制造商,被法院判决须向作为供货对象的LG电子赔偿数百亿韩元。
据法律界27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1部(审判长 Kim Jihye)近日就LG电子及其6家海外法人对台湾企业AU Optronics和HannStar Display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部分胜诉。
法院判令AU Optronics向LG电子及其海外法人共计支付约291亿韩元,HannStar Display则共计支付约37.9亿韩元。
法院认为,“(这些企业)通过多方会议,就TFT-LCD(超薄型液晶显示器)主要产品的价格维持与上调、最低目标价格的合意、出货量交换等共同行为,不当限制竞争,违反了公平交易法”。
此前,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对这些企业下达整改命令,并合计处以1940亿韩元的罚款。此后,LG电子以其中5家台湾企业为对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除AU Optronics和HannStar Display之外的企业撤回了起诉。
相关企业主张,其公司系台湾法人,证据资料也在台湾,因此应由本国法院审理。
但法院依据关于国际诉讼管辖权的国际私法条款作出判断称,“争议事项和当事人与大韩民国具有实质关联,因此韩国法院对本案享有国际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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