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因杀害楼下居住的70多岁女性并纵火而被起诉的40岁男子Jeong某判处无期徒刑。原本希望判处死刑的被害人遗属表示,希望检方提起上诉。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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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12部(审判长 Dang Ujeung)就被以杀人、现住建筑物放火等罪名起诉的Jeong某一案表示,“综合全部证据,足以认定其有罪”,“根据再犯与精神评估结果,被告存在再犯危险”,遂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下令没收作为作案工具的凶器,并在10年内将其个人信息登记于信息通信网络并予以公开、告知,限制其在儿童青少年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并作出佩戴位置追踪装置的命令。


据检方称,Jeong某于6月14日晚上8时左右,在多户住宅楼下层居住的70多岁女性A某家中将其杀害并放火,被以涉嫌杀人及现住建筑物放火罪拘捕起诉。为筹措逃跑资金,他还盗取了A某的钱财。Jeong某于作案4天后的6月18日凌晨0时22分在首尔江北区某汽车旅馆被捕。在警方调查中,他陈述称因楼层间渗水问题发生争执而实施了犯罪,但检方认为,自去年12月发生楼层间渗水问题后,Jeong某对A某心生怨恨,今年6月因租赁合同即将到期、难以继续居住,在被仇恨情绪支配之下实施了本次犯罪。


在此前的量刑辩论庭上,检方曾请求对Jeong某判处死刑,但合议庭首先表示:“死刑判决只能在任何人看来都足以正当化的特殊情形下作出”,“综合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形,在全面审查对被告不利及有利的量刑事由后确定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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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称:“在因渗水问题产生的矛盾中,被害人本身就是渗水问题的受害者,从未就此直接向被告提出,而是通过子女表达不满”,“被告却将渗水问题、经济困难、家庭问题等都归咎于被害人,在这一点上对其实施如此犯罪,极具可责性”。


法院接着指出:“被告以无法反抗的高龄被害人为对象实施犯罪,被害人极有可能承受了极度的身体与精神痛苦”,“作案后,被告为逃跑而更换衣物,在便利店购买香烟,为毁灭证据而纵火,甚至为筹措逃跑资金实施盗窃。”案件侦查初期,被告将事件起因归咎于被害人,以及遗属正在遭受的精神痛苦等,也被作为对其不利的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不过,法院也将若干情形作为对被告有利的量刑因素加以斟酌,例如:在放火行为方面,作案后其似乎难以进行正常思考;本案缺乏预谋性;其成长环境以及目前所遭遇的经济、精神困难;除罚金刑外并无特别的犯罪前科;虽未对遗属的恢复采取任何措施,但似乎也是由于被告既无财产又无人可予帮助等情况所致。


宣判结束后,遗属立即在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前召开记者会。被害人A某的女儿表示:“此次判决结果不公,遗属希望判处死刑”,“遗属方面希望检方提起上诉”。她还哽咽着说:“母亲真的是一位如天使般的人”,“即便遇到渗水问题,她也一句话不说,只是接着往下滴的水过日子。”A某的女婿也表示:“此次判决与国民的法感情相去甚远”,“将努力直至获得正当的判决为止”。



此前,检方在上月20日举行的量刑辩论庭上,以被害人在痛苦中被剥夺生命、遗属承受精神痛苦以及被告并未积极请求原谅等为由,曾请求对Jeong某判处死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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