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存漏洞
被判罚金却逃过通报议会
釜山一名基层议会议员因酒后驾驶被查处并被判处罚金,但相关内容并未通报给议会,导致未能启动纪律程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区议员在调查时谎称自己是公司职员,而刑事司法信息系统未能筛查出这一虚假身份。
据19日联合新闻报道,釜山北区议会的A议员于今年6月8日0时10分左右,在釜山东莱区一条道路上,在已达驾照吊销标准的醉酒状态下驾车,被警方当场查获。A区议员经警方调查后被移送检方,遭到简易起诉,并于今年8月被法院下达60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
问题在于,釜山北区议会在A区议员刑罚确定后三个多月里一直没有掌握其酒驾事实,自然也就没有启动任何纪律程序。对此,釜山北区议会一名相关负责人向联合新闻表示:“通常刑罚一经确定,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向我们通报,但这次是通过媒体报道才得知其酒驾被查事实”,“已经向检方询问为何没有收到通报”。
一般而言,根据《地方公务员法》,侦查机关应当将对公务员的侦查结果通报给其所属机构。如果酒驾事实没有哪怕事后通过外部渠道曝光,A区议员本可以在没有任何纪律程序的情况下就此了结案件,因为在酒驾被查后,A议员谎称自己的身份是公司职员。
更大的问题在于,对于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而言,当与普通公务员不同的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谎报身份时,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核实其真实身份的系统。案件调查当时,警方曾通过内部刑事司法信息系统检索A区议员是否为公务员,但表示未能查证。检方在接到警方移送案件后,也在起诉书事实中将A某记载为“公司职员”,并据此提起简易公诉。
根据《地方自治法》,法院在地方议会议员的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应当将该事实通报给相应的地方议会。然而据悉,对于简易命令案件,法院通常不进行案件通报。所谓简易命令,是指检察官仅凭书面审查请求法院科处罚金或罚款,法院在不进行正式审判的情况下,仅通过审阅卷宗作出刑罚裁定的一种程序。
法律界一名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是正式审判,A某的真实身份有可能被揭露,但如果其有意从头到尾隐瞒身份,也存在无法核实的可能”,“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一旦犯错,不仅要接受内部处分,还应当接受国民的审判,而目前刑事案件结果未被通报给相关机构、导致犯罪事实无法对外公开的系统,确有必要加以改进”。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