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商城留言板上使用贬低电子产品销售业者的“Yongpal-i”一词的20多岁男子,被最终判定无罪。
法院认为,虽然该表述具有侮辱性,但属于正当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据法律界1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权英俊大法官)维持了对因涉嫌侮辱而被起诉的李某(25岁)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
合议庭表示:“原审认为,本案公诉事实属于作为正当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而撤销了一审作出有罪判断的判决并宣告无罪”,“从原审判决理由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卷宗记录来看,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误解正当行为相关法律理论等错误”,从而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居住在蔚山的李某于2021年2月15日,在电子产品销售业者A某运营的网络购物商城中,一则以40万韩元出售某电脑相关产品的“问与答”帖子下,发布了“这家伙是Yongpal-i的巅峰”一文,因而被以侮辱罪起诉。
该产品的实际价格不到20万韩元,但当时处于缺货状态,难以购得。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侮辱罪,判处罚金50万韩元。
合议庭指出,在李某发帖之前,已有“40万韩元???哈哈哈哈干脆标成缺货吧”这样的留言发布,随后李某发表了涉案帖子;当时该产品处于暂时缺货状态,通常售价看来低于上述价格的一半。
合议庭表示:“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为,被告人在发帖时怀疑被害人利用本案产品缺货牟取暴利,或根本没有实物商品”,但同时认为,“‘Yongpal-i’一词是贬低电子产品销售业者的用语,而‘这家伙是Yongpal-i的巅峰’这一说法,是足以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表达轻蔑情感的侮辱性表述。”
合议庭接着指出:“被告人在批评被害人行为时,完全没有使用任何正常的批评性表述,而只是使用了轻蔑性用语,综合考虑难以认为被告人使用的表述‘并不过分恶意’等情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也不能将其评价为不违反社会常规的正当行为。”
但在二审中,判决被推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的帖子不属于侮辱性表述,也无意侮辱被害人。
然而,二审合议庭同样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侮辱罪构成要件。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知道‘Yongpal-i’这一用语是在指出电子产品销售业者的垄断、操纵行情、销售虚假商品等行为的语境中使用的;被告人在怀疑被害人销售虚假商品的情况下撰写了本案帖子;综合该表述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使用经过与语境等来看,本案帖子属于足以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轻蔑性表述,且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具有侮辱的故意。”
但另一方面,合议庭指出:“本案帖子作为不违反社会常规的正当行为,依照刑法第20条应认定违法性被阻却”,从而采纳了李某关于正当行为的主张。
合议庭首先援引了相关最高法院判例。
此前最高法院曾表示:“即便在共享特定事案意见的网络留言板等空间中撰写的短文包含侮辱性表述,只要从该文章与其他表示同意的意见在连续性与整体性方面进行考察,可以评价为其内容是基于在客观上具有妥当性的情形,对相关事案的自身判断或对被害人态度是否合理的看法进行强调或压缩表达,且该表述主要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并不过分恶意,在无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撰写该文章的行为属于不违反社会常规的行为,从而违法性被阻却。”
随后,合议庭说明了李某的案例为何可以如上被评价为正当行为。
合议庭首先指出:“被告人撰写本案帖子的‘问与答’栏目,是消费者就拟购买商品向销售者自由发表意见的场所,只要是关于商品的内容,言论自由应得到相对宽泛的保障。”
接着表示:“本案帖子系批评被害人利用无法即时出售的商品牟取暴利的意图,其内容看上去是以一定程度上客观有妥当性的情形为基础;也可以评价为,与多篇批评被害人上述意图的其他帖子立场一致,对被害人上述行径进行批评的意见之压缩表达。”
作为上述判断依据,合议庭列举了以下几点:▲本案商品处于缺货状态,但被害人却发布了仿佛可以即时出售该商品的销售帖子,并将售价定为远高于通常售价的价格;▲在李某发帖之前,已有“40万韩元???哈哈哈哈干脆标成缺货吧”这样的留言;▲在李某发帖之后,又出现了“哈哈40万,说点良心话吧,是想靠撞大运吗?”、“真的很好奇,这个能卖得出去吗?这商品值40万韩元吗??比15万韩元的产品多10个散热片之类的??”、“40万太离谱了……”等留言。
最后,合议庭认为:“考虑到被告人发帖次数仅有1次,除使用‘Yongpal-i’一词外,并未包含其他辱骂或诽谤内容,难以认为该表述过分恶意。”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