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皮肤护理店未经客户同意,就将皮肤施术前后的照片上传到社交媒体平台,被法院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理事长 Lee Jong-yeob)5日消息,全州地方法院部长法官 Jeong Seon-o 在 A某起诉皮肤护理店业主 B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称“B某应向 A某支付100万韩元及相应利息”。
四十多岁的女性 A某于2022年8月收到邻居熟人 C某通过KakaoTalk发送的一张照片和一条消息:“这不是 OO妈妈吗?”
C某发来的 Instagram 照片虽然看不见眼睛,只露出鼻子和下巴以下部位,但 A某立刻认出那是自己的照片。
该 Instagram 帖子通过展示皮肤施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宣称施术后法令纹、双下巴等部位会有“戏剧性效果”,属于广告内容,其中还写着:“既然如此,我要做一个看起来年轻的大妈,而不是看起来老的大妈。”
A某在20个月前曾在家附近的一家皮肤护理店接受过皮肤施术。当时业主 B某每次施术前后都会拍照。A某问起原因时,B某表示:“是为了告诉你施术前后的差异,这些照片只会发给你本人。”
当 A某联系 B某质问为何擅自上传自己的照片时,B某反问:“你不是同意发布照片了吗?”在 A某要求其出示同意书后,B某便将其拉黑。即便在 A某提出抗议之后,涉事广告照片仍持续发布了约6个月。
最终,A某前往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寻求帮助。
公团认为,B某未经 A某同意擅自发布其照片,构成对 A某肖像权的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万韩元。
在庭审中,B某主张:“已经取得了与宣传相关的同意书,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1年保存期限,已将其销毁。”并辩称:“其他顾客都不觉得有问题,为什么只有 A某如此较真?”
公团反驳称:“一方面说在1年后就销毁同意书,另一方面又辩称对相关广告物已发布超过2年的事实毫不知情,这样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最终支持了 A某的主张。
代理 A某进行诉讼的公团所属公益法务官 Na Young-hyeon 表示:“随着社交媒体的商业化利用不断增加,围绕肖像权侵害的纠纷也在增多”,“社会对肖像权的敏感度今后将会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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