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裁判官认为“违反过度禁止原则”
违宪所需6名人数差一人
禁止使用政党名称、要求市道党员1000人条款合宪

通过将具备全国性组织作为政党成立要件加以规定、从而不允许所谓“地域政党”的现行《政党法》条款,被宪法法院判断为合宪。


在9名宪法裁判官中,虽有超过半数的5人认为相关条款违宪,但未达到作出违宪决定所需的6人法定人数,最终作出了合宪决定。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 联合新闻供图

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法院。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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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4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关于《政党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等的宪法诉愿及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中,以5名(违宪)对4名(合宪)的意见,作出合宪(驳回)决定。


《政党法》第3条和第4条分别是规定政党的构成和成立要件的条款。第17条则是规定政党必须具备的市、道党数量的条款。


《政党法》第3条(构成)规定:“政党由设在首都的中央党和分别设在特别市、广域市、道的市、道党构成。”第4条(成立)第1款规定:“政党自中央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之时成立。”第2款规定:“第1款的登记,应具备第17条(法定市、道党数)及第18条(市、道党的法定党员数)的要件。”而第17条(法定市、道党数)规定:“政党应当拥有5个以上的市、道党。”


由此,《政党法》规定,只有至少拥有5个以上市、道党及中央党的政党,方可向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中央党而取得政党资格,通常将这些条款称为“全国政党条款”。


Direct Action Yeongdeungpo Party、Gwacheon Citizens’ Political Party、Eunpyeong Mindulle Party等政党为在去年6月举行的第8届全国同时地方选举中推举所属候选人参选,申请政党登记,但以“《政党法》中没有关于地域政党的规定”为由被拒绝登记,遂以相关条款侵害其政治表达自由、政党设立自由、加入政党自由、政党活动自由、平等权、选举权、公职任职权等为由,提起宪法诉愿。名为“Feminism Party Founding Group”的法人也以同样理由提起宪法诉愿。


对于这些全国政党条款,Lee Unae、Lee Jongseok、Lee Youngjin、Kim Hyeongdu等裁判官提出了合宪意见。其余5名裁判官提出了违宪意见,但未达到作出法律违宪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6名裁判官),因而4名裁判官的合宪意见成为宪法法院的多数意见。


上述裁判官表示:“在我国的政治现实中,过度依赖地域渊源的政党政治风气与其他国家不同,尤其问题突出;若允许地域政党,可能加深地域主义、加剧地区间利益冲突等副作用。从规定政党的构成和组织要件的角度看,有必要确保其具备全国性规模”,“结合这种政治现实以及我国现存政党的数量来看,不能认为全国政党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而侵害政党的自由。”


其余5名裁判官则认为,全国政党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政党自由等,因而违反宪法。宪法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时,会审查是否违反过度禁止原则,适用的4项标准分别是: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最小侵害性以及法益均衡性。


在本案中,Yoo Namseok、Moon Hyeongbae、Jeong Jeongmi等3名裁判官认为,《政党法》中的全国政党条款在目的的适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方面尚可认可,但在基本权利侵害的最小侵害性以及该规定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被侵害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法益均衡性方面存在违背。


这些裁判官指出:“因地域政党的出现而导致地域主义加深的问题,应当通过对政党的政治文化层面进行处理,而非通过对政党加以规制来解决。在信息通信技术发达、全国各地皆可参与政治、地方自治不断扩大的现实下,所有政党并无必要都具备全国规模的组织来开展政党活动以反映全体国民的意愿。”


他们还表示:“在由两大政党主导政治的现实中,全国政党条款为地域政党、小党、新兴政党进入政治领域设立了高门槛,并排斥那些能够积极反映各地区热点议题的政治意愿的政党出现,存在阻断草根民主主义的风险”,“通过区分既有政党与新兴政党,对中央党及市、道党的所在地、市、道党的数量作出不同规定等方式,寻求将全国政党条款所造成的基本权利侵害最小化的方案,并非看上去难以实现。”


随后他们判断称:“因此,全国政党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政党的自由。”


Kim Kiyoung、Lee Miseon两名裁判官则认为,连这些条款的立法目的正当性和手段适当性都难以认定。


两名裁判官表示:“考虑到宪法第8条关于政党的旨趣,原则上不允许国家对政党的设立、组织、活动进行干涉或侵害”,“为履行参与国民政治意志形成这一政党的核心功能,并不能认为必须具备全国规模的组织,宪法也并未要求具备全国规模的组织。”


他们接着指出:“即便如此,全国政党条款仍对所有政党一律要求具备全国规模的组织,从而排除地域政党、小党、新兴政党”,“这是否定宪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政党自由,因此难以承认其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及手段的适当性。”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在“Social Transformation Workers’ Party”这一未按《政党法》登记却使用“政党”名称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于其提出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针对《政党法》第41条第1款(禁止使用相似名称等)中规定“非依《政党法》登记的政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表示政党性质的文字”,以及违反时予以处罚的同法第59条第2款(虚假登记申请罪等)中涉及第41条第1款部分,全体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此外,对于“Feminism Party Founding Group”为登记为政党而对《政党法》第18条(规定各市、道党须拥有1000名以上党员为要件)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件,宪法法院以7名(合宪)对2名(违宪)的意见,作出合宪(驳回)决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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