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合宪裁决
对于向男性赋予兵役义务的《兵役法》条款,宪法法院以“并非基于性别的歧视”为由,全体一致作出合宪决定。这是宪法法院就该条款作出的第三次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2日表示,在5名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兵役义务,或因未履行兵役义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男性,就《兵役法》第3条第1款提出的违宪审判请求案中,裁判官全体一致作出合宪决定。《兵役法》第3条第1款规定:“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的男性,应当诚实履行兵役义务。女性仅可通过志愿方式服现役及预备役。”
他们主张,向男性强制赋予基于性别的兵役义务构成歧视,侵害了宪法第11条第1款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并于2021年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他们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兵役法》只考虑了在军队部队中集体生活并接受军事训练的群体”,“对于不在部队中集体生活的社会服务人员等补充役,或根本没有一定期限服役义务的战时勤劳役,不应考虑其身体特征。”这一主张被解读为:补充役或战时勤劳役也应当允许女性担任。
但宪法法院认为,“就持有或操作武器所需的肌肉力量等方面而言,男性更为适合”。
宪法法院并补充称:“如果以个人为对象进行判断,女性也可能更适合战斗。但是,要建立将个人身体能力量化、客观化并加以比较的检验体系,在现实中存在困难。”
关于补充役的兵役义务,宪法法院说明称:“除现役之外的补充役或战时勤劳役,是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可立即编入战力的预备力量,属于兵力动员或勤劳征集的对象”,“即使补充役或战时勤劳役在平时并不以军人身份服役,也不能认为对其作为兵员资源不要求一定的身体能力或条件。”
宪法法院此前已就向男性赋予兵役义务的条款作出过两次合宪决定。2010年以6名对2名裁判官意见,通过合宪决定,2014年则以全体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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