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去汽车旅馆用镜子偷拍…辩称“只是为留念给我拍的”[瑞草洞法说]
“照片里没有拍到受害者的脸。只是为了回忆、记住一起去汽车旅馆这件事才拍的。”(辩护人)
这是因与女性受害者一起去汽车旅馆后涉嫌进行非法拍摄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A某(32岁·男)一方的辩解。根据2日法律界消息,A某与受害者一起前往汽车旅馆后,用手机拍摄了映在镜子里的画面。在此过程中,穿着裙子躺在床上的受害者下半身被拍进了画面。当时受害者询问A某“是不是拍了什么”,据悉,A某删除了拍摄内容中出现受害者的照片,只给她看了只拍到自己脸部的照片。
受害者对是否存在其他照片心生怀疑,向侦查机关报了案。最终,拍有受害者下半身的照片被发现。A某因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利用摄像头等进行拍摄及散布)被起诉。在一审法庭上,A某的辩护人抗辩称:“受害者并非直接的拍摄对象。”辩护人表示:“在‘Nth房事件’前后,对于类似案件的辩护本身就存在困难。虽然是和受害者心情愉快地去了汽车旅馆,但不应该拍照”,同时又称:“只是被告想拍自己的照片,恰巧转身的受害者有部分身体暴露在画面中。”并请求法庭“考虑到受害者的脸并未曝光等情形”。
相反,检察官指出:“不能认为只是想拍‘来到了汽车旅馆’这一事实,而应认定是拍摄了受害者。”检方强调:“从受害者立场看,这显然是一张会让其感到性羞辱的照片”,并称“从受害者执着地追问‘是否存在非法拍摄物’这一点来看,可以认定她完全不希望自己的身体被拍到”。
一审判处罚金300万韩元,并下达了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的履修命令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A某一方诉称“并无以受害者为拍摄对象的故意”。其还主张,由于A某在职上班,难以接受罚金刑和学习命令。与此同时,一方还称,担心单是与受害者联络本身就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未能与受害者达成和解。
A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在汽车旅馆拍照本身就是轻率之举。过去两年里,我和家人的生活都被摧毁了”,“每天都在反省、自责中度日。今后会诚实、道德地生活,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二庭(审判长Kang Heeseok)表示:“无论如何,被告是知道会拍到受害者的。称在按下快门瞬间受害者转身,被告手忙脚乱,我们会对此进行审查并从法律上加以检讨。”宣判日期定于本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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