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未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以“ㄱ”这一商标开始了小规模服装销售业务。后来,B某偶然开始使用与“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通过社交媒体和电视广告等方式进行营销,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了知名度。与此同时,B某向A某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销售使用“ㄱ”商标的产品,理由是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某还能否继续销售使用“ㄱ”商标的产品?
结论是,今后即便像A某这样未进行商标注册,只要是善意的商标优先使用人,也将有途径获得法律保护。
专利厅27日表示,将通过修改并实施《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规定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先行使用与在韩国境内广为人知的他人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修订法自本月29日起适用并施行。其核心内容是,对于像A某这样先行使用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人,如无不正当目的,继续使用该商标不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著名商标”和“先使用人的商标”将同时存在于市场上,消费者有可能将这两个商标误认为是同一销售者的商品,从而产生混淆的风险。
为此,修订法规定,著名商标权人可以向先使用人主张,要求其作出防止误认和混淆所必需的标示。
在修订法施行之前,即便先行使用了某一商标,自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商标成为著名商标之时起,先使用人也不得再继续使用该商标。
出于同样原因,即使先行使用商标,也不得不应对来自著名商标权人的警告函等法律措施,最终往往被迫更换营业场所招牌或废弃已生产的产品。
但专利厅预计,自修订法施行之时起,至少可以减少商标优先使用人卷入不必要纠纷、因而蒙受善意损失的情形。
专利厅还将自29日起实施关于禁止主张权的时效制度,适用于针对“创意挪用行为”的禁止请求权。该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禁止擅自使用被挪用创意的请求权,其时效为“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3年,或者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之日起10年”。
此外,修订法还包括如下内容: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调查过程中,将现场调查对象从文件、账簿、产品扩大至包括数字文件在内的“资料”;以及在营业秘密原本证明机构将国家拨付的补助金挪作他用时,必须予以追缴等。
专利厅产业财产保护政策科长Yang Jaeseok表示:“修订法的施行重点在于,使善意优先使用商标的人能够获得保护,并通过引入创意挪用行为禁止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使创意交易关系更加稳定和活跃。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部门,专利厅今后也将努力确保建立起健全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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