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福利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案经国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法人的出资金使用上限将从原先的80%提高到90%。也就是说,大企业在将内部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承包劳动者福利事业时,最多可使用出资金的90%。
雇佣劳动部25日表示,在国务会议上包含上述内容的《劳动福利基本法施行令》修正案已获审议并通过。
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是指经营者以企业部分经营收益为财源,设立并运营职工福利基金法人,用于保障职工生活稳定和提升福利水平等职工福利增进事业的资金。
修订后的施行令规定,大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在将相关会计年度出资金的一部分,用于直接承接该企业业务的承包企业所属劳动者及派遣劳动者的福利事业时,可将出资金的使用上限从80%扩大至最高90%。所谓出资金,是指经营者或经营者以外的主体向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提供、作为其财源的金额。
同时,对支持承包劳动者等福利待遇的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的条件也将放宽。在支持承包劳动者等福利待遇改善的情况下,允许动用作为内部职工福利基金中积累的本金即“基本财产”的基金法人的规模标准,将从“按所属职工人均基本财产不少于300万韩元的法人”,放宽为“按所属职工人均基本财产不少于200万韩元的法人”。
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基金基本财产的使用范围也将扩大。在支持承包劳动者等福利待遇改善时,原先可使用的基本财产比例为20%(灾难或经营危机时为30%),今后将不受是否发生灾难或经营危机的限制,一律最多可使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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