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退休金和拖欠工资 牧师被判罚款500万韩元生效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教会的传道士也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据法律界22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在牧师 Lee某(69岁)因违反《劳动基准法》和《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以下简称“退休给付法”)被起诉一案的再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对其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最高法院:“教会传道师也属《劳动基准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View original image

担任江原道春川市某教会主任牧师的Lee某,被指控未按时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该教会工作后离职的传道士A某的工资7995万韩元及退职金1758万韩元。


《劳动基准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退职后14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全部款项予以清算,如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退休给付法》规定,劳动者退职时,用人单位应在14日内支付退职金,如有违反,同样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A某不能被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宣判Lee某无罪。


法院认为,A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撰写并提交了一份“同意按年薪制事奉”的誓约书给Lee某,该誓约书中未记载具体劳动内容或劳动对价,再加上Lee某所在教会并无适用于A某这类传道士的工作规章或人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判断。


A某每月领取约110万至140万韩元的谢礼,法院认为这与其说是劳动报酬,不如说是为维持生计而给予的恩惠性质的谢礼。


但二审的判断不同。二审合议庭认为,应将A某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判处Lee某罚金700万韩元。


合议庭依据大法院一贯立场,即“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时,应根据实质上劳动者是否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在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关系下,为事业或事业场所提供劳动,而不是依据合同形式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对A某的劳动者属性进行了审查。


合议庭以以下事实为依据,认定A某属于劳动者:▲Lee某的教会以Lee某为事业主,完成了“其他宗教团体”的营业者登记 ▲教会对支付给A某的固定薪酬代扣代缴了劳动所得税 ▲A某在教会任职期间,以该教会为事业场所,加入了国民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在职加入者” ▲作为主任牧师的Lee某对A某的工作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具体指示与监督。


合议庭表示:“A某固定地从教会领取一定金额的款项,名义上为谢礼金,但不论其名目或称谓如何,应视为其作为传道士提供劳动的对价”,并称“本案誓约书中也记载了‘年薪制’这一表述”。


合议庭接着指出:“Lee某对支付给A某、名义上为谢礼金的款项代扣代缴了劳动所得税,并将A某作为本案教会为事业场所的‘在职加入者’,加入了国民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此一来,Lee某正是以A某具有劳动者属性为前提,使其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将A某视为劳动者的判断并无不当。但大法院对二审认定有罪的部分中一部分作出了无罪的判断,并于去年6月将案件发回重审。


对于Lee某未支付的部分工资及未使用带薪年休假的补偿金41万韩元,大法院认为,由于依据《劳动基准法》3年的消灭时效已届满,Lee某有理由争议其是否仍负有支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就该部分具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罪的故意,故应为无罪。



重新受理案件的春川地方法院依照大法院发回重审的趣旨,就相关部分作出无罪判断,并将刑罚减为罚金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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