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金融公司向非居住的外国人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外币计价债权,将被排除在《放贷业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此举旨在放宽对离岸放贷行为的监管,推动金融机构海外拓展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出口企业的支持。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将计划于今年5月启动的“大换贷”基础设施在年底前纳入住房抵押贷款(房贷),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办公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构建一体化“大换贷”平台,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比较各机构贷款利率并便捷置换,以减轻房贷利息负担。 照片=记者 尹东柱 doso7@
View original image金融委员会18日表示,将就包含上述内容的《放贷业法施行令》及《放贷业等监督规定》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修正案计划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立法预告程序征求更多意见后,经过金融委员会及国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后正式实施。
现行《放贷业法》为防止放贷债权的无节制流通及催收,将金融公司可转让贷款债权的对象限定为放贷业者、信贷金融机构及公共机构等。相反,海外金融机构目前并未被纳入可转让对象之列。
因此,即便韩国产业银行等机构参与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并收购贷款债权,也因无法将其出售给海外金融机构,只能全额持有该等债权。此外,外国银行在韩国的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在实际业务惯例上,会将贸易融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债权转让给该银行的海外总行、分行或关联公司,但从现行《放贷业法》的文义来看,此类行为可能被视为被禁止。
对此,政府决定重构《放贷业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监管:一方面,对金融公司向非居住的外国人(个人及法人)提供贷款而取得的外币计价债权,排除适用《放贷业法》;另一方面,仅在以贸易融资方式取得的外币债权等由金融委员会规定并公告的情形下,赋予外资银行分行得以向海外总行、分行等转让的营业行为以法律依据。
随着本次修正案的推进,对离岸放贷行为的监管将得到放宽,预计金融公司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等能够在海外更加积极地开展基础设施金融支持等业务。
同时,对于外资银行分行而言,既有业务惯例将被纳入法令体系,通过将外币计价的公司贷款债权转让至海外,获得额外流动性,从而有望扩大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等的金融支持,当局作出上述说明。
金融消费者局局长 Kim Jinhong 表示:“个人债权仍将维持禁止向海外转让的规定,仅对主要面向大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形放宽监管,以此兼顾保护个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的《放贷业法》立法宗旨。”他还称:“我们将仅限于外币计价债权放宽监管,并辅以金融监督院的监测等监管方案,预防并严密管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问题。”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