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广播电台十多年…“可兼任职务、上下班自由”
法院:“合同未载明劳动条件…不受公司约束”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无法将一名从事广播电台节目主持工作逾10年的自由职业播音员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其理由是,合同中未载明劳动条件,而且其上下班时间自由且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因此不属于《劳动基准法》适用对象。


最高法院:“自由职业播音员不适用《劳动基准法》”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二小法庭(审判长 Cheon Daeyeop 大法官)13日表示,已驳回自由职业播音员A某以京畿广播为对象提起的要求支付退职金等诉讼,维持了一审、二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


A某自2006年8月至2018年12月与公司签订自由职业广播出镜合同,以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份工作。根据合同内容,只要不影响与京畿广播的节目制作,A某即可自由上下班,并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实际上,A某在按照合同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同时,还在B公司担任讲师,并主持C公司的内部广播等。


合同终止后,A某提起诉讼称,自己是以公司公开招聘方式入职的播音员,属于公司的在职劳动者,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基准法》支付相关款项,要求支付退职金及各类津贴共计6400余万韩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不能将A某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两审法院指出,“合同书中没有关于劳动条件的记载,且允许兼任其他工作”,“很难认定公司对其上下班时间和地点作出指定,并对A某形成拘束”。



大法院也认为,下级审法院认定A某不能被视为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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