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P-3C海上巡逻机性能改良项目进度延迟,大韩航空未能从防卫事业厅获得720亿韩元,随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在一审中部分胜诉。


E737 Peace Eye P-3C正在进行编队飞行。

E737 Peace Eye P-3C正在进行编队飞行。

View original image

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9部(审判长部席法官 Han Jeongseok)在大韩航空针对国家提起的、金额为726亿韩元的货款支付诉讼中判决称:“国家应向大韩航空支付473亿4747万韩元及其相应的迟延损害金。”法院认为,应当考虑到因天灾或官给物资供应延误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项目工期被延长的情况。



此前,大韩航空于2013年3月从防卫事业厅承接了规模达4000亿韩元的P-3C海上巡逻机性能改良项目。P-3C海上巡逻机是1995年从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引进的机型,通过电波探测潜艇。原计划在2016年前完成该项目,但实际却延误了近4年。防卫事业厅以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为由,将包括利息在内约726亿韩元的金额从应向大韩航空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大韩航空则于2021年提起诉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