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判断称,将有关学校法人成立、经营的私立学校所属会计的岁入、岁出事项授权由总统令规定的《私立学校法》条款,以及禁止挪用校费会计(转出至其他会计、出借或挪作他用)的《私立学校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据法律界5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已故前祥至大学总长 Kim Mungi 提出的一宗宪法诉愿案中,一致作出合宪决定。Kim Mungi 主张,旧《私立学校法》第29条第2款和第6款、第73条之2等条款违反宪法,侵害了私立学校经营自由。


首尔钟路区在德洞宪法法院。

首尔钟路区在德洞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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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 前总长因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分12次从学校校费会计中支出约5000万韩元用于学校相关诉讼费用,被以职务侵占及违反《私立学校法》的嫌疑起诉,并于2019年8月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虽然二审中部分嫌疑被改判无罪,但仍被宣告相同刑罚的 Kim 前总长在上诉审过程中,就作为其刑事处罚依据的《私立学校法》条款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被驳回后,于2021年6月提起宪法诉愿。


在宪法法院审理期间,Kim 前总长于2021年12月去世,其儿子继承了该诉讼。


Kim 前总长主张违宪的《私立学校法》条款共3项。


第一项是将学校所属会计的岁入、岁出事项授权由总统令规定的《私立学校法》第29条第2款。


在 Kim 前总长被起诉时,《私立学校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应将学校法人的会计区分为学校所属会计和属于法人的业务会计。同条第2款又将其中学校所属会计再分为校费会计和附属医院会计,并将校费会计分为学费会计和非学费会计。Kim 前总长对其中“各会计的岁入、岁出事项由总统令规定”这一授权条款提出质疑。


Kim 前总长主张,该条款未限定具体范围而一并授权总统令,违反了禁止概括授权原则。


第二项被主张违宪的条款是《私立学校法》第29条第6款。该款除偿还借款本息等例外情形外,规定“属于校费会计的收入或财产不得转出或出借给其他会计”,从而禁止挪用校费会计资金。Kim 前总长认为,即便在实质上与学校运营相关,但在法律上被设定为不属于校费会计的项目,也不得由校费会计执行支出,从而从根本上侵害了私立学校经营自由。


最后一项是关于挪用校费会计时的处罚条款,即《私立学校法》第73条之2(现行《私立学校法》第73条)。其主张认为,禁止挪用校费会计的第29条第6款,以内容含糊不清的第29条第2款这一依概括授权而制定的条款作为构成要件条款,最终导致能否进行刑事处罚取决于执法当局的解释,因而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院未采纳 Kim 前总长上述任何主张。


首先,针对属于概括授权的主张,宪法法院表示:“校费会计的岁入和岁出项目具有技术性和细节性的特征,有必要授权由下位法令规定相关事项,而且本案授权条款所授权的项目具有充分的可预见性。”


宪法法院认为:“校费会计的‘岁入’项目,将会包括学费、捐款、学校设施租金、利息收益等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款项,以及由学校设施或财产产生的收益;‘岁出’项目则可充分预见为与学校运营或教育相关的支出费用等。”


宪法法院还判断,禁止挪用校费会计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样是为了通过确保私立学校的财政基础来推动学校发展所采取的不可避免措施。


宪法法院表示:“禁止挪用属于校费会计的收入及财产,并在违反时予以处罚的强有力制裁,是实现私立学校发展的必需措施,不能认为处罚条款侵害了私立学校经营自由。”


宪法法院指出:“在我国,私立学校在公共教育中所占比重极高。该条款保护了私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提供优质教育的同时,维护教育公共性所需的财政基础。”


此外,宪法法院还将《私立学校法》在特定情形下设有允许挪用校费会计资金的例外规定,以及在情况略显模糊时由法院对个案作出具体判断等,作为作出合宪判断的依据。



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本案是首次判断《私立学校法》中,将校费会计岁入、岁出事项授权由总统令规定的条款并未违反禁止概括授权原则,以及禁止将校费会计挪用于其他会计的规定和对违反上述禁止规定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并未侵害私立学校经营自由的案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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