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教“눈높이”学习中心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工作的学习中心主任和事业组长等数百名前、现任营业管理者,以“请将我们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为由,提起了金额达约100亿韩元规模的民事诉讼,但在一审败诉后,二审仍然败诉。法院认为:“这与通过劳动合同接受具体指挥、监督和业务评价的情形不同。”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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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4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38-1庭(审判长 Jung Kyunggeun)近日在300余名以 Kang 某为首的原告,向株式会社大教提起、金额约113.39亿韩元的工资等支付请求诉讼的二审中,和一审一样判决大教胜诉。合议庭表示:“Kang 一方的主张与一审时相似,即便将新提交的证据一并考虑,也不能认为他们是在从属于大教、以领取工资为目的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Kang 等人与大教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担任学习中心主任或事业组长。“눈높이”学习中心不同于既有的上门学习服务,是大教以课外补习班形式运营的机构。Kang 等人与大教以1至2年为单位续签合同,被称为所谓的“事业部制管理者”。他们于2021年以“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的‘员工管理者’从事实质上相同的工作,我们也应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为由,将大教告上民事法庭。同时主张:“请支付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周休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休休日劳动津贴等,并向已经离职的员工支付退职金。”相反,大教方面则抗辩称:“Kang 等人只是根据委任合同工作并领取手续费的独立经营者,并非《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能认为他们是以领取工资为目的而从属于公司、接受公司指挥或监督。”


一审完全驳回了 Kang 等人的全部请求。一审合议庭指出:“与事业部制管理者不同,大教对员工管理者定期进行人事评价,并将其反映在晋级审查中。员工管理者的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事业部制管理者并没有固定时间。事业部制营业管理者在休假使用方面也更加自由。”


合议庭还表示:“事业部制管理者无论业务内容或时间如何,其报酬都完全按照会员数量增减等营业业绩进行手续费结算。大教并未限制他们兼营其他工作,事实上部分人是在执行受托业务的同时并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合议庭接着称:“Kang 等人在履行受托业务时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难以认为大教在委任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外,对他们进行持续的、具体的业务指示。”



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一审的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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