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双职工夫妇等提供育儿照护服务的育儿照护员,被最高法院首次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据法律界24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在育儿照护员 Kim某等163人针对光州大学产学合作团等4家服务机构提起的工资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于本月18日撤销了此前判决 Kim某等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光州高等法院重审。
此前,Kim某等人于2019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延长、夜间及休休日日劳动津贴、带薪周休津贴和年休假津贴等。其主张称:“育儿照护员隶属于服务机构,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动,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一审法院采纳了他们的主张,判决应支付拖欠的各项津贴,但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二审合议庭表示:“育儿照护员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即使将其视为劳动者,也难以认为仅受托服务机构经营权的被告方,承担劳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
但最高法院认为,“Kim某等人属于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动的《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指示对案件重新审理和判断。最高法院关注到,Kim某等人与服务机构在一定期间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由女性家庭部发布的项目指南事实上起到了工作守则的作用;服务机构有权指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并可因出勤不良等进行惩戒。同时,法院认可服务机构符合《劳动基准法》上的用人单位定义。因此,认为服务机构也有义务向育儿照护员支付《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各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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