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灾害法》首获实刑的韩国制钢代表二审仍被判监禁
因涉嫌违反《关于处罚重大灾害等的法律》等罪名、作为原发包方代表中首位被判实刑的韩国制钢代表理事A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庆南昌原地方法院二审合议庭于23日下午2时举行的二审宣判公判中,维持了一审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韩国制钢法人判处罚金1亿韩元的原判。
A某因涉嫌未尽安全措施义务被起诉。去年3月16日,在庆南咸安的韩国制钢作业过程中,60多岁的B某被重达1.2吨的隔热板压住双腿身亡,此案与其相关。
检方认为,作为安全保健管理体系责任人的A某,没有履行包括制定对分包业者的工业灾害预防措施能力和技术的评价标准,以及制定安全保健管理责任者等业务执行评价标准在内的义务,导致B某死亡,因此于去年11月求刑,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公司法人判处罚金1.5亿韩元。
在一审中,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当庭收监,韩国制钢法人被判处罚金1亿韩元。
A某以一审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方则以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
二审合议庭表示:“被告人A某及法人等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反省,本次死亡事件中,受害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被告人与遇难者遗属达成和解且遗属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一方大体履行了劳动当局的整改命令等,这些情节具有酌情考虑的价值。”
接着指出:“但这些情节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考虑,而且在《重大灾害处罚法》立法后已有相当长的施行缓冲期,在本次死亡事件之前也因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多次被指摘,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难以认为一审刑罚偏重,因此一审的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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