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仁川市议会行政事务监察中作出虚假证言而被控告的前仁川交通公社干部被移送法办并被判处罚金。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法官 Hong Junseo 于23日表示,以伪证罪被起诉的前仁川交通公社干部A某(66岁)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法院就量刑理由说明称:“综合考虑了A某系初犯、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后的情节等因素。”
A某因涉嫌在去年11月仁川市议会建设交通委员会对仁川交通公社开展行政事务监察时,以证人身份出席并作伪证而被起诉。
当时,针对其将个人用车辆交由公社合作企业维修的相关质疑,A某作出“并不知道是合作企业”这一旨趣的回答。他还在市议员就“是否让员工驾驶(公务用车)”的提问中回答称“曾有过一次公事上的情况”。
然而,仁川交通公社的特别调查结果显示,A某确实将自己和妻子名下的进口车交由公社合作企业维修,并且从员工处获悉该企业为合作企业。另经确认,A某在去年7月至10月期间使用公务用车时,还曾6次指示员工代为驾驶。
对此,仁川市议会表示:“在事先被告知‘若作出虚假证言将可能被控告’并进行证人宣誓之后,A某仍然作伪证。”并于今年年初以议长名义对其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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