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下位法令修正案立法草案

今后,包括农渔业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赛马乌勒金库等在内的全部互助金融机构,不论是中央会还是基层社,都可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筹集资金。


所有互助金融机构也将可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筹资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委员会11日表示,已就包含上述内容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施行令等下位法令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


本次修正案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门槛,便于更多企业便利地筹集资金。在可以发行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条件中,删除了对资产持有者信用度的要求,改为具体规定为:接受外部审计的法人中,同时满足▲资产规模在500亿韩元以上 ▲资本蚀耗率低于50% ▲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当局据此推算,在一般企业中,可发行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数量将从目前约3000家增加至约8400家。


尤其是此前仅部分互助金融中央会(信用协同组合、赛马乌勒金库)或基层社(农协、水协)被规定为资产持有人,而在修正案中,对互助金融全领域不再区分中央会与基层社,制度上进行了改进,使其能够更广泛地发行登记资产支持证券。


图片由联合新闻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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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筹集主体的风险自留监管义务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为管理基础资产的不良风险,引入了要求资金筹集主体必须持有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风险自留监管制度,下位法令中将风险自留主体具体规定为向特殊目的公司(SPC)等转让或信托资产的人等。风险自留比例也被设定为发行余额的5%以上,如违反该义务,可在20亿韩元限度内处以罚款。


另外,由于企业等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被赋予了披露详细信息的义务,下位法令在更为细化信息披露内容的同时,还规定通过韩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网站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查询。


金融委员会方面表示:“随着法律及下位法令的修订,预计将有更多企业等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顺畅地筹集资金”,“同时,随着资金筹集主体风险分担机制的引入,不仅有望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健全性,也将实现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下位法令修正案自当日起至9月20日将进行立法预告和规章变更预告,之后经规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法制处审查以及国务会议和次官会议表决等程序,于法律施行日配套,自明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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