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长官Han Donghun近日指示检察机关,为应对近期接连发生的“无差别式严重暴力犯罪”,在抓捕暴力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积极适用正当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
7日,法务部表示:“今日法务部长官已指示大检察厅,‘在暴力犯罪嫌疑人抓捕过程中等,积极适用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等制度’。”
据法务部介绍,Han部长表示:“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无差别式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无辜市民丧生等严重损害,国民的不安情绪也在加剧。根据法律和判例,在制伏凶恶犯罪分子的过程中所实施的正当物理力行使,完全符合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等不构成刑事处罚对象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Han部长还指出:“然而,由于在制伏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行使有形力而被以暴力犯罪论处的部分案例存在,导致警方等执法公职人员(或者在警方无法及时到场等紧急情况下包括普通市民在内)难以及时、积极地动用物理力制伏凶恶犯,从而可能妨碍对犯罪分子的即时抓捕,这一点令人担忧。”
他嘱托称:“在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民生命和身体的紧迫情形中行使物理力的案件上,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积极地审查并适用警方及普通市民的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和量刑情节。”
正当行为和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典型违法性阻却事由。
刑法第20条(正当行为)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因业务而为的行为及其他不违反社会常规的行为,不予处罚。”根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警察在抓捕罪犯的过程中,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现行犯,任何人皆可不经逮捕令逮捕之”的规定,普通市民在逮捕现行犯的过程中,即使对犯罪人的身体施加一定程度的有形力或造成伤害,其违法性也被阻却,因此不予处罚。
此外,刑法第21条(正当防卫)第1款规定:“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法益免受当前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在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予处罚。”不仅是为自己,也包括为处于将遭受犯罪人侵害情形下的他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其违法性同样被阻却,不予处罚。但防卫行为须具备相当性;在危害已经排除的情况下仍持续施加暴力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只能减轻或免除刑罚,而不会被宣告无罪。
近期在首尔新林站和京畿道盆唐发生了无差别持刀行凶事件,造成多人死伤。此外,大田还发生了教师遇袭事件,全国范围内也接连出现多起在网络上发布杀人预告的犯罪。
检察机关和警方分别成立了专门调查组。检察总长Lee Wonsuk指示全国各级检察院,以负责严重暴力犯罪的专门部门为中心整备应对体系,迅速而彻底地推进调查;同时,对于因发布杀人预告帖子等相关行为而由警方申请逮捕令的案件,要积极审查是否进行羁押侦查。
警察厅方面则表示,一旦发生持凶器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将积极使用枪支、电击枪等正当的警察物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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