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为,税务机关对一名从母亲处获得现金转账并投资海外不动产和法人实体的儿子征收赠与税的处分是正当的。
据法律界7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部(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在A某针对冠岳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撤销赠与税征收处分一审诉讼中,近日作出判决,驳回A某的诉求。
此前,A某的母亲B某于2015年出售国内不动产,并将出售价款转入A某账户。A某将这笔钱兑换成日元,分三次共向日本汇款1亿8000万日元(约17.6亿韩元),作为当地投资资金使用。其中,7785万日元(约7亿韩元)用于日本不动产投资,1亿日元(约10亿韩元)用于投资B某持股100%的日本法人,500万日元(约4700万韩元)用于个人支出。
国税厅将上述款项全部视为赠与,征收了9.1亿韩元的赠与税。A某向税务审判院申请救济,但仅获少量减免,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A某一方辩称:“只是暂时代替B某取得不动产,并非赠与。”其主张称,B某为在日本从事养老院业务需要不动产,但因面临被强制驱逐的风险,难以以自己名义取得不动产,故暂借儿子名义代为取得。此外,还称其中也包含B某为便于儿子取得日本签证的考虑。
一审法院以“并未证明不存在逃避税收目的”为由,驳回了A某的全部请求。合议庭指出:“A某在税务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事实上承认其本人是取得日本境内不动产的主体”,并表示:“虽然主张‘部分资金是向B某借来的钱’,但尽管借款合同中记载了利息约定,却并无法确认A某向B某支付过利息的事实。”
合议庭还表示:“如果真是以B某的养老院事业为目的,也完全可以以B某的日本法人的名义取得相关不动产。”对于其“B某于2014年在日本因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而被认定为强制驱逐对象,因此难以直接取得不动产”的主张,合议庭指出:“仅凭A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这一事实。”对于最初B某据称在银行得到“无法进行大额汇款”的说明这一说法,法院也表示“难以信服”。
A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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