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委:“警方拖延检方补充侦查要求不当”
国民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委”)认定,警方在检方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后,无正当理由拖延侦查的行为属不当。
权益委于31日表示,如果检察官就控告案件提出补充侦查要求,负责的警官应当毫不迟延地予以执行,并将结果通报检察官。
据权益委介绍,民怨人A某于2017年2月以涉嫌诈骗等罪名控告B某。承办警官对案件进行了侦查并将其移送检方,检察官于2021年11月和去年1月先后两次要求警方进行补充侦查。然而,承办警官在约1年5个月的时间里,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侦查。对此,A某于今年5月向权益委提交了申诉民怨,称“承办警官将案件搁置不管”。
权益委调查结果显示,承办警官在检察官第一次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后约2个月内、第二次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后约6个月内,均未开展任何侦查活动。此外,也完全未就补充侦查延误情况提交侦查报告等。
现行《刑事诉讼法》为防止侦查被不当拖延并保护控告人的权利,规定司法警察官在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要求时,如无正当理由,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通报检察官。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Kim Taegyu表示:“迅速办理案件并明确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对保护控告人等的权益极为重要”,“有必要通过警方的积极举措,尽快完善相关规定,例如明确检察官补充侦查要求案件的办理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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