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称,对于是否支付伤残养老金,必须明确查清伤残发生的原因及发生时间等事项后再作决定。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民 记者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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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5部(审判长 Kim Sunyeol 审判长法官)近日在A某针对国民年金公团提起的要求撤销伤残养老金支付拒绝处分的一审诉讼中,作出判决支持A某胜诉。


此前,A某于1999年加入国民年金。2018年,他被登记为《残疾人福利法》上的精神残疾3级残疾人。2020年2月,A某以自身残疾受精神分裂症影响为由,向公团申请支付伤残养老金。他主张,精神分裂症的初诊日期是在其加入国民年金之后的2015年7月,因此其享有领取伤残养老金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加入国民年金期间发生的疾病导致残疾的,只要残疾持续,就可以领取伤残养老金。


但公团判断,A某残疾的原因不是精神分裂症,而是抑郁症,因而拒绝支付伤残养老金。理由是A某在加入前曾因抑郁情绪接受诊疗。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称“精神残疾源于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的初诊日期是在加入国民年金之后”。


一审法院认为,A某确属伤残养老金领取权人。合议庭指出:“法院指定的鉴定人以及一直直接为A某诊疗的医生,都明确诊断,导致精神残疾的基础疾病是精神分裂症而非抑郁症”,“并不存在推翻其客观判断的证据”。



同时还表示:“即便A某的精神分裂症发生在加入国民年金之前,其初诊日期也是在参保期间的2015年7月”,并补充称:“也不存在可以认定A某在加入国民年金时已知晓自己罹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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